安岳佛头被盗案今日一审宣判 被告获刑5年9个月
四川在线资阳频道消息(记者 严俊溢)2017年9月2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对木鱼山摩崖造像千年佛头被盗案做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曾某(化名)有期徒刑5年9个月、处罚金4万元,判处陈某(化名)有期徒刑2年5个月、处罚金1万5千元。
庭审现场
本案中,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佛头为三级文物,被告曾某也以被盗文物为国家三级文物进行申辩,希望从轻量刑。但安岳法院考虑到佛头属于佛像不可移动部分,盗窃佛头对佛像整体价值破坏巨大,故未采纳鉴定意见,按照省级文物视同国家二级文物的原则,对被告进行了判处。
佛头案今日审判 被告被判有期徒刑5年9个月
今(21)日上午,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对木鱼山摩崖造像佛头被盗案进行审判。9点30分,被告曾某、陈某由法警押送至审判庭。在押送过程中,两名被告均低头沉默,陈某还不时用手紧抓裤腿,显得有些紧张。
庭审后,审判长宣读了审判结果,被告人曾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共财务,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判决,曾某因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按照省级文物视同为国家二级文物的量刑,因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考虑到曾某属于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处以罚金4万元并追缴非法所得2800元。陈某因涉案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处以罚金1万5千元并追缴非法所得900元。判决后,追回的佛头将由文物主管部门作为馆藏文物进行保护,等待适合的时机申请修复。
据了解,曾某和陈某在2016年7月底来到安岳县木鱼山摩崖造像处,将其中一个佛头敲下。文管员郭明树和妻子潘元菊发现后奋力拦截和追赶,两人在逃跑途中将佛头丢弃在附近的河沟中。案发后,曾某自首,被盗佛头被追回。
木鱼山摩崖造像是唐代摩崖造像,2007年被确定为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被盗佛头属于木鱼山摩崖造像中较为精美的佛像,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而两人所采取的敲下佛头的行为对文物整体的破坏是毁灭性的。
如何量刑成争议 安岳法院未采纳局部文物属三级文物鉴定建议
“在本案中,如何量刑一直是争议点。”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公安机关曾委托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对被盗佛头进行鉴定,结论是该文物为三级文物,如果按照三级文物的量刑,判罚应该为3年有期徒刑至10年有期徒刑,被告曾某也一直以被盗佛头为三级文物进行申辩。但最终,法院判罚仍将佛头视为二级文物。“对于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我们并没有采纳,因为被盗石刻摩崖造像属于不可移动的省级文物,而佛头又属于文物中不可移动的部分,盗取佛头,对文物整体的破坏是毁灭性的。”承办法官说。
“盗窃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在最终的量刑上差距很大,起刑点也明显不同。”安岳县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省级保护文物视同为国家二级文物,但若从文物中敲下部分,则局部鉴定只能为三级文物,这导致不少犯罪分子认为这是可乘之机,频频犯案。“在全国各地,文物被破坏后盗窃部分的案件频发,犯罪分子认为仅盗窃局部,即便被捕,量刑也不会太重。但对文物来说,部分被盗窃,影响的将是整个文物的价值,况且犯罪分子所采取的手段恶劣,造成的伤害几乎不可修复。”在该负责人看来,安岳法院并未采纳局部鉴定结论是相当正确的,这样的判罚对于盗窃文物的犯罪分子来说,具有极强的震慑作用。
此次安岳法院将佛头视为国家二级文物对被告曾某进行判决,也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不可移动的文物如壁画、石刻、雕塑,若盗窃部分对文物整体价值破坏严重,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承办法官说。目前,曾某对于是否上诉仍在考虑,陈某对法院判决无异议。(新闻28-26221630 微信爆料:ziyangsc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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