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蜱虫“咬”出保险索赔案
10月12日,光山县晏河乡刘畈村叶某在自家田间干农活时突然发病,在村医疗室治疗无效后转入光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症”(俗称“蜱虫病”)。经该院综合治疗无明显好转,于同年10月19日在转往武汉协和医院途中病故。死者亲属在清理其遗物时,在床下瓦坛中发现一份死者生前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缴纳10万元保险费的保单,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双方签订有一份书面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合同,其中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4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14年11月20日,死者儿子当即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公司报案。经该公司派员调取医院病历及现场走访后,该公司人员口头作出不予理赔意见,理由是该事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意外身故情形,从而双方产生保险合同纠纷。
2015年6月2日,死者亲属向光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寻求提供司法途径解决。该所通过组织人员进行案情分析,查阅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症” 相关资料,综合“蜱虫病”发病区域,发病时间,感染人群等特征,确认此案例符合保险合同“意外身故”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该所集体研究后决定受理,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办案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具体承办。
承办人收集了保险理赔的相关资料,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代理投保人亲属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开庭审理中,代理人通过科学论证,法理分析,据理力争,引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症防治指南(2010)版〉的通知》等文件资料。代理人认为:首先,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表示,合法有效;其次,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意外身故,完全符合相关文件精神和双方保险合同约定意外身故法定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2款之规定:“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结束后,经主审法官释明法理后,双方为减少诉累,同意调解了结,最终被告支付投保人保险理赔款260742.29元。此案的圆满解决成为全国因“小蜱虫”叮咬致死保险理赔典型案例。承办人娴熟的法律技巧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本文来源:信阳网 HN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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