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赵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赵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认定
关键词 执行能力 转移财产 逃避债务
且情节严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2016)云2932刑初字95号(2016年9月21 日)
基本案情
月
、主观上被告人、被告人离婚、父亲病重住院,盼望
一级伤残元月年在本院主持下二被执行人元及本院划拨了于2016年5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将被告人赵某甲抓获到案。
达成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其家属代赵某甲将执行款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依法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判决宣判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并且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实际,对被告人作从轻处罚。
案例注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涉及以下问题:
情节严重的行为?
(1)涉嫌拒执罪的犯罪主体首先是负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该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且负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拒执行行为的时间节点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对构成拒执罪的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的时间节点作了明确规定。第(一)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二)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显然,不论是隐藏、转移被执行人自己的财产,还是转移、隐藏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隐藏、转移的时间均应发生在执行过程中。综上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虽然没有明确隐藏、转移的行为得发生在执行阶段,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看,应当认定该行为只有发生在执行阶段才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若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纠纷谁胜谁负尚未确定,被执行人在这个阶段处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显然不能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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