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
静安区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范围
由静安区环境保护局(含原闸北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并在环评批文中明确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二、基本条件
1.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和落实,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可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待项目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再申请正式验收;
2.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4.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单位以新带老,或要求采取“区域削减”措施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5. 已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的规定,落实了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和建成后信息的信息公开工作;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必须提交的材料:
1. 建设项目验收环境保护竣工申请报告(格式文本,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一式二份);
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申请主体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表项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及pdf电子文档);
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和建成后信息公开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单位公章的原件),包括主动公开的时间、网址、截图。
4. 污水接管或委托处理证明等;
5. 总平面图(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并标注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走向、处置设施位置及排放口;
如涉及相关内容,也需要提交的材料:
3.建设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提供“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加盖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原件及pdf电子文档);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登录“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网站申请或者至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咨询、申请→静安区环保局审查→静安区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静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网上申请指南
(一)网上申请流程说明
),并注册登陆(注册时用户名等请务必填写真实信息,便于接收短信通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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