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权责清单
事项名称对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县环保局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法律】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2005年第27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处置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不承担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二)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三)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四)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从轻情形,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一般情形,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代为处置费用2倍的罚款;从重情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处代为处置费用3倍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属3类废物的,可以并处6万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属2类废物的,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属1类废物的,可以并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产生废放射源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属5、4类放射源的,可以并处6万元以下的罚款;产生废放射源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属3、2类放射源的,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产生废放射源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属1类放射源的,可以并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从轻情形,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1万元罚款;一般情形,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1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情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处2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对日常检查、巡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投诉举报情况予以初步审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移送责任:立案审查后,案件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3.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立案案件指派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并制作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应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审查责任: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情况进行审查,证据不足时,应退回调查部门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
5.告知责任:经审查合格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决定责任: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7.送达责任:采取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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