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一、县监察局是县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本县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县监察局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本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县监察局负责受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县监察局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四、县监察局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县监察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五、县监察局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六、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县监察局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县监察局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县监察局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
七、县监察局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八、县监察局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九、县监察局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
县监察局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监察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十一、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县监察局。
十二、县监察局设立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影响机关行政效能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投诉,并依法对投诉问题进行处理。
十三、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人对本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国家和省州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三)部门不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力从事审批、收费。
(四)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事项或咨询推诿,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六)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七)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反法律规定时限或承诺期限,超时办结事项。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的行为。
十四、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接收来信投诉时,应当逐件拆阅、登记、办理;在接待来访投诉时,应当分别单独进行,做好记录;接听电话投诉时,应当如实记录;接收网上投诉,应及时下载。
十五、对属于机关行政效能投诉范围的事项,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重要或紧急的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应随到随办,并及时报告。
(二)对不属于本机构处理的投诉,转由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投诉的问题无据可查,或投诉的问题明显不构成行政过错和违纪违规,或投诉的问题已调查处理的,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作暂存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十六、对实名投诉,应当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况告知投诉人。
十七、对不属于机关行政效能投诉范围的事项,应及时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十八、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的实名投诉事项结案或了结后,应当按下列程序答复投诉人:
(一)一般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构成违纪、被立案调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投诉中心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人反馈,听取其意见;投诉人提出不同意见的,投诉中心应当对其不同意见做详细记录,并作出说明。
(三)投诉人在规定时限未得到处理结果答复的,可持受理告知书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投诉中心接待场所查询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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