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4〕241号文于2014年8月19日以〔2014〕政国土字第1495号审批单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250.313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八条、第十条有关规定,现将经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益娄高速公路(宁乡段)及附属工程征地(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详见勘测定界图):喻家坳乡南岭村征收1.4554公顷;横市镇泉柳村、利民村、铁冲村、金丰村、仁桥村、横市村、合金村、向阳村八个村共征收89.7926公顷;黄材镇龙溪村、宁峰村两个村共征收22.5356公顷;老粮仓镇回春堂村、石清村、仙洪坝村、藕塘湾村、新郑村、竹溪坝村、星光村七个村共征收73.7698公顷;流沙河镇高山村、赤新村、大田方村、高华村、码联村五个村共征收52.8345公顷;青山桥镇田心铺村、心田村两个村共征收9.926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宁政发〔2010〕23号)和《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宁政发〔2014〕38号)执行。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内可以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宁乡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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