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和伊斯兰(精选5篇)
篇一 :第二节明清统治者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政策
第二节 明清统治者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政策
宁夏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11-11-04 18:10
明清统治者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没有什么一贯的、稳定的政策,完全根据其统治的需要而定,时而利用,时而限制,时而打击。元末明初的常遇春、胡大海、蓝玉、沐英等穆斯林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1368~1398年)军中的著名将领,他们跟随朱元璋南征北战,出生人死,是明朝的开国功臣。因此,明朝统治者一方面对穆斯林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如对甘肃部分穆斯林免税,把西北部分穆斯林迁到较富庶的华北、江南一带,吸收个别上层人物到朝廷任职,派郑和(1371~1435年)七下西洋。明统治者试图利用伊斯兰教为其统治服务,希望伊斯兰教能按其意图去“导引善类”、“敬天事上”、“益效忠诚”。为此,明太祖曾作出姿态御书百字,言不由衷地赞美穆罕默德,赞美伊斯兰教,称为“百字赞”。“百字赞”说:“乾坤初始,天籍注名,传教大圣;降自西域,授圣天经,三十部册,曾化众生。亿兆君师,万圣领袖,协助天运,保庇国民。五时祈祜,默祝太平。存心真主,加志穷民,拯救患难,洞彻幽冥,超拔灵魂,脱离罪业,仁露天下,道冠古今。降邪归一,教名清真。穆罕默德,至贵圣人(转引自刘智《天方典礼》卷一)。”同时,于西京、南京及云南、福建、广东等地敕修清真寺,以笼络人心,让穆斯林对其“德政”感恩戴德,并加倍为其效力。另一方面(这方面最能代表其本意),则从文化本位主义和民族本位主义出发,采取民族同化政策,对异族(包括穆斯林)多有戒备、防范和限制,强迫穆斯林同化于汉族。1372年(洪武五年),朱元璋这位用华丽的言辞赞美过伊斯兰教的皇帝下诏明令色目人(主要指穆斯林)与蒙古人“不许本类自相嫁娶”(《明律》卷六),而强迫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通婚。然而,这一强制同化的政策却适得其反,穆斯林由于坚持与非穆斯林通婚时让对方改信伊斯兰教,反而使穆斯林的人口增加,力量壮大。
清朝统治者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政策是以打击为主,安抚为副。清朝前期以安抚为主,伴以限制;后期则主要是打击。从1644年清朝建立到1781年(乾隆四十六年),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三世及乾隆前期,即所谓“康乾盛世”时期,在这100多年里,国家得到了统一,边疆得到了巩固,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清廷在这一时期的宗教政策可以概括为“钦崇佛教、总持道法”、“崇儒重道”、“儒释道三教并垂”(李兴华:《清政府对伊斯兰教(回教)的政策》(载《清代中国伊斯兰教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页))。伊斯兰教不在尊崇的宗教之列,但也没有同意有些人把伊斯兰教作为同白莲、无为、大成、混元一样“夜聚晓散”的旁门左道看待的主张,而加以取缔和禁止。只是采取了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适当加以利用的政策(李兴华:《清政府对伊斯兰教(回教)的政策》(载《清代中国伊斯兰教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页))。清廷为了加强对穆斯林的控制,采取了各种手段,如拉拢利用一些上层人物和有影响的人物。康熙对
曾在广西任总兵的穆斯林官员马雄父子恩宠有加,给予高官厚禄。对投附于清朝的哈密阿奇木伯克穆罕默提夏和加的儿子额贝都拉授予一等扎萨克,编人旗队。这就是哈密回王的由来。清廷还利用伊斯兰教推行乡约制度。乡约制度是主要在西北穆斯林聚居区利用穆斯林来约束穆斯林的一种统治制度,始于雍正年间。首先在河州(今临夏)推行乡约制度,即以每一个乡的乡约(有影响力的人)向清政府具缔担保不发生违犯清政府禁令的事情,而换取清政府给予的本乡中享有政治特权。乾隆四十六年,苏四十三起义被镇压后,乡约制度推行到西北各个穆斯林地区,成为清政府的统治工具。乾隆皇帝曾对伊斯兰教作出关心的姿态,除了其统治需要外,还有一点私人情结,这就是他为了取悦于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族女子香妃(1733~1788年,即容妃),为她在宝月楼(今中南海新华门)外建立维吾尔族式的街市、清真寺,并亲书《敕建回人礼拜寺碑记》,专门赏赐她“回子朝衣”和羊肉、鸡、鸭等食品。
然而,清朝统治者无论做出怎样的姿态,在他们内心深处充满着对伊斯兰教,对穆斯林的鄙视。清朝皇帝在其诏谕中毫不掩饰这种感情,说“此种回教(指伊斯兰教)原一无所取”,认为穆斯林都是“鄙薄之徒”,称穆斯林宰牛为“居心残忍”,“甘为异类”(李兴华:《清政府对伊斯兰教(回教)的政策》,(载《清代中国伊斯兰教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页))清朝官员对伊斯兰教不但无知,而且非常仇视,他们把伊斯兰教说成是不拜天,不拜地,也不拜人也不祀神的“济恶害民”的“左道”,诬指斋月(教历9月)半夜起床封斋是“夜聚明散,图谋不轨”,强调“左道惑众,律有应斩”。山东巡抚陈世璃上书朝廷,要求取缔伊斯兰教,拆除清真寺。安徽按察司鲁国华也奏请皇上拆毁清真寺,禁止用教历(回历),禁止戴白帽,如违犯禁令,从严治罪(《清代伊斯兰教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1~52页)。而清朝皇帝康熙和雍正感情上虽然不能接受伊斯兰教,但作为最高统治者,从维护江山的稳定出发,不愿轻举妄动,贸然行事,没有采纳这些官员的建议。但是轻视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观念已在统治阶层蔓延。统治者把穆斯林看成是“从来叵测”,“犷悍”的“奸民”。在清朝的法律面前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不平等,穆斯林犯罪则“加等科罪”。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生命价值也不一样,“杀一汉人,十回抵命;杀十回民,一汉抵命”(《清代伊斯兰教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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