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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然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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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15-9-10 12:59:59

《比库巴帝摩卡》——编译者:玛欣德比库  第一节、什么是比库巴帝摩卡?它是巴利语bhikkhu pàtimokkha的音译,由比库和巴帝摩卡两个词组成。比库,巴利语bhikkhu的音译,有行乞者、持割截衣者、见怖畏等义。即于世尊正法、律中出家达上的男子。

在《律藏.巴拉基咖》中解释:“比库,即乞讨者为比库,从事乞食行为者为比库,持割截衣者为比库。”(Pr.45)《清净之道》中说:“比库者,以应见到轮回的怖畏,或应持割截衣等,获得这样名称的信心出家的良家之子。”(Vm.1.14)

巴帝摩卡,巴利语pàtimokkha的音译。可以用律教法和经教法两种方式来解释“巴帝摩卡”的含义。根据律教法,“巴帝摩卡”含有最初、上首、极殊胜、极尊贵等义。如《律藏.大品.诵戒篇》中解释:“巴帝摩卡者,此是最初,此是头首,此是诸善法之上首,因此称为‘巴帝摩卡’。”(Mv.135)

律注《疑惑度脱》中说:“此中,巴帝摩卡为极殊胜、极上首、极尊、极上之义。”(Kv.A.)根据经教法,“巴帝摩卡”则为“护解脱”之义。如《清净之道》中说:“若他看护、保护此者,能使他解脱、脱离恶趣等苦,所以称为‘巴帝摩卡’。”(Vm.1.14)因为“巴帝摩卡”含有多义,故只作音译,不作意译。

巴帝摩卡可以分为戒和经籍两种:1.戒巴帝摩卡——即比库、比库尼应持守的巴帝摩卡律仪戒。其中比库巴帝摩卡共有227条,比库尼巴帝摩卡有311条。2.经籍巴帝摩卡——即僧团每半月半月应念诵的戒经。有两部戒经,即《比库巴帝摩卡》和《比库尼巴帝摩卡》。

第二节、巴帝摩卡的制定:制定包括巴帝摩卡在内的诸学处,是拥有一切知智的全自觉者的范畴,而不是其他诸如天人、人类、梵天、沙门、婆罗门等的能力范围,即使像沙利子尊者如此智慧第一的上首弟子、伍巴离尊者如此持律第一的大弟子,都没有制戒的权限。

在佛世尊弘法的最初二十年中,由于前来请求出家的人普遍动机纯正,僧团中还没有污垢法出现,所以佛世尊并没有为诸弟子们制定诸多的学处。当时,佛陀只是以“教诫巴帝摩卡”教导诸比库。此“教诫巴帝摩卡”如下:

“忍耐是最高苦行,诸佛说涅槃最上;恼他实非出家人,害他者不是沙门。莫作一切恶,具足于诸善;净化其自心,此是诸佛教。不谤不恼害,护巴帝摩卡;于食知节量,居边远住处;致力增上心,此是诸佛教。”(Dp.183-5)

据《律藏》记载,佛世尊在成正觉后的第十二年,住在韦沙离城的韦兰迦村度雨安居。在那时,上首弟子沙利子基于令佛陀教法久住的原因而希望世尊为弟子们制定学处,世尊说在僧团中还未出现有漏法之前不会为弟子们制定学处,诵巴帝摩卡。

律中说:“那时,具寿 沙利子在独处静坐时,心生起这样的想法:‘哪一位佛世尊的梵行不能久住?哪一位佛世尊的梵行能久住?’当时,具寿沙利子在傍晚时分从静坐起来,前往世尊之处。来到之后,礼敬世尊,坐在一旁。

坐在一帝的具寿沙利子对世尊这样说:‘尊者,我在此独处静坐时心生起这样的想法:‘哪一位佛世尊的梵行不能久住?哪一位佛世尊的梵行能久住?’尊者,哪一位佛世尊的梵行不能久住?哪一位佛世尊的梵行能久住呢?’

‘沙利子,世尊维巴西、世尊西奇和世尊韦沙菩的梵行不能久住。沙利子,世尊咖古三塔佛、世尊果那嘎马那佛和世尊咖沙巴的梵行能久住。’‘尊者,是何因何缘,世尊维巴西、世尊西奇和世尊韦沙菩的梵行不能久住呢?’

‘沙利子,世尊维巴西、世尊西奇和世尊韦沙菩因疲劳为诸弟子详细说法,他们只有少量的经、重颂、记说、偈颂、自说、如是语、本生、未曾有法与问答,不为诸弟子制定学处,不诵巴帝摩卡。

当那些佛世尊入灭后,随佛觉悟的诸弟子入灭后,那些后来的弟子由不同名、不同姓、不同出身、不同种族出家,他们使其梵行迅速消失。沙利子,犹如不同的花放在木板上,不用线串在一起,那风一吹就飘散、分散、破碎。

那是何因呢?它们没有被线在一起故。正因如此,沙利子,当那些佛世尊入灭后,随佛觉悟的诸弟子入灭后,那些后来的弟子由不同名、不同姓、不同出身、不同种族出家,他们使其梵行迅速消失。又那些世尊疲劳以心查知弟子们之心。

沙利子,过去韦沙菩世尊、阿拉汉、全自觉者曾在一座恐怖的密林中,以心查知一千位比库僧之心,教诫、教授说:应如此思惟,不应如此思惟;应如此作意,不应如此作意;应舍断此,应成就此而住。’沙利子,当时那一千位比库在韦沙菩世尊、阿拉汉、全自觉者如此教、如此教授时,心无执取而从诸漏解脱。

沙利子,那座恐怖密林确实恐怖,若有未离贪者进入该密林,大多数皆毛骨悚然。沙利子,乃是此因此缘,世尊维巴西、世尊西奇和世尊韦沙菩的梵行不能久住。’‘尊者,又是何因何缘,世尊咖古三塔佛、世尊果那嘎马那佛和世尊咖沙巴的梵行能久住呢?’

‘沙利子,世尊咖古三塔佛、世尊果那嘎马那佛和世尊咖沙巴不疲劳为诸弟子详细说法,他们宣说很多的经、重颂、记说、偈颂、自说、如是语、本生、未曾有法与问答,为诸弟子制定学处、诵巴帝摩卡。

当那些佛世尊入灭后,随佛觉悟的诸弟子入灭后,那些后来的弟子由不同名、不同姓、不同出身、不同种族出家,他们使其梵行长时住立。沙利子,犹如不同的花放在木板上,用线串在一起,那风吹也不会飘散、分散、破碎。那是何因呢?它们被线在一起故。

正因如此,沙利子,当那些佛世尊入灭后,随佛觉悟的诸弟子入灭后,那些后来的弟子由不同名、不同姓、不同出身、不同种族出家,他们使其梵行长时住立。沙利子,乃是此因此缘,世尊咖古三塔佛、世尊果那嘎马那佛和世尊咖沙巴的梵行不能久住。’

当时,具寿沙利子即从座位起来,将上衣披于一肩,合掌礼敬世尊后,对世尊这样说:‘尊者,现在是时候了!善至,现在是时候了!愿世尊为诸弟子制定学处、诵巴帝摩卡,如此使此梵行长久住立。’

‘你且等等,沙利子!你且等等,沙利子!如来将知其时。沙利子,只要在此僧团中没有出现一些有漏存续之法,导师将不为诸弟子制定学处、诵巴帝摩卡。沙利子,直到在此僧团中出现一些有漏存续之法,那时导师将会为诸弟子制定学处、诵巴帝摩卡,以便消除那些有漏存续之法。

只要僧团还没有达到经久、庞大之前,在此僧团中还不会出现一些有漏存续之法。沙利子,只有僧团达到经久、庞大后,才会在此僧团中出现一些有漏存续之法,那时导师将会为诸弟子制定学处、诵巴帝摩卡,以便消除那些有漏存续之法。沙利子,只要僧团还没有达到广大、庞大之前,在此僧团中还不会出现一些有漏存续之法。沙利子,只有僧团达到广大、庞大后,才会在此僧团中出现一些有漏存续之法,那时导师将会为诸弟子制定学处、诵巴帝摩卡,以便消除那些有漏存续之法。

只要僧团还没有利养、达到极庞大之前,在此僧团中还不会出现一些有漏存续之法。沙利子,只有僧团有利养、达到极庞大后,才会在此僧团中出现一些有漏存续之法,那时导师将会为诸弟子制定学处、诵巴帝摩卡,以便消除那些有漏存续之法。沙利子,只要僧团还没有达到多闻、庞大之前,在此僧团中还不会出现一些有漏存续之法。

沙利子,只有僧团达到多闻、庞大后,才会在此僧团中出现一些有漏存续之法,那时导师将会为诸弟子制定学处、诵巴帝摩卡,以便消除那些有漏存续之法。沙利子,比库僧团实无秽垢、无过患、离污浊、清净,住于坚实。沙利子,此五百位比库中,最后的比库也是入流者,不退堕法,必定趣向正觉。’”(Pr.18-21)

佛世尊在韦沙离城大林的重阁讲堂。其时,咖兰达村的长者子苏定那.咖兰达子闻佛说法,生起信心,请求出家,但父母坚决不允。苏定那乃采用绝食的方法,最后迫使其父母勉强答应。苏定那在世尊跟前出家并达上后,受持诸头陀行,并住在瓦基的一个村庄。有一次,瓦基发生饥馑,乞食难得,具寿苏定那回乡托钵,被亲戚家的婢女认出。其父母知道后,邀请他次日回家应供。

次日,其父母出示家财,诱劝具寿苏定那还俗,但再三不获其允,于是改求续种(子嗣):“亲爱的苏定那啊!此家富有,大富大贵,多金银、多财物、多资产。亲爱的苏定那,那就请给予子嗣吧!不要让离差族人因为我们无子而没收财产。”

具寿苏定那答应所求。其母携其前妻到大林中,由于当时世尊尚未制定学处,未能见到过患。于是,苏定那与其前妻三次行淫欲法,他成为无秽垢、无过患的比库僧团中的最初犯戒者。

苏定那的前妻因此有了身孕,不久生了个儿子,朋友们叫他“续种”,称其母为“续种母”,称苏定那为“续种父”。之后,母子俩皆出家并证得阿拉汉。苏定那事后常怀忧悔,告诉诸比库,诸比库种种呵责后告知世尊。世尊集合僧众,审问具寿苏定那,并以种种方便呵责后,制定了第一条学处:“若比库从事淫欲法者,巴拉基咖,不共住。”从此,世尊开始为比库们制定学处。(Pr.24-39)
  
此后,随着僧团规模的不断扩大,僧人成份的不断复杂,在僧团中的不良现象和不良分子也逐渐增多。每当僧团出现污垢,或者比库们发生不适当的行为时,佛世尊就此因缘而制定了相应的学处。当制定的学处达到一定数量时,便编集成《巴帝摩卡》。

第三节、制定巴帝摩卡的意义:佛世尊制定学处的一般过程是:僧团中有某位或某些比库发生不适当的行为,引起在家人的讥嫌、非议,比库们听到在家人的讥嫌、非议,其中的少欲者也讥嫌、非议。那些比库们以种种方法呵责后,将此事报告世尊。世尊因此集合僧众,将当事人叫到跟前查问。

当事人承认事实后,世尊以种种方法呵责他,并申明制定学处的十项意义,然后制定学处:“诸比库,缘于十义,我为比库们制定学处:为了僧团的优越,为了僧团的安乐;为了折服无耻之人,为了善行比库们的安住;为了防护现法诸漏,为了防御后世诸漏;为了未生信者生信,为了已生信者增长;为了正法住立,为了资益于律。”(Pr.39)

律藏的义注《普端严》解释此十义说:其中,僧团的优越即是僧团的优越状态。凡是领受如来之语者,即能为他带来长久的利益、快乐,对于僧众们回答“好的,尊者!”来领受我的话而我将制定学处,并见到了不领受的过患以及领受的功德,而不是使用强硬手段,因此才这样显示说:“为了僧团的优越”。

僧团的安乐即是僧团安乐的状态。为了共同生活在一起者能够快乐地安住的意思。为了折服无耻之人:无耻即是恶戒之人。即使对那些觉得羞耻的、会陷入痛苦的事,他在违犯时或做了也不会羞愧,为了折服他们。

在没有学处时,他们会说“你们见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我们做了什么?凭哪件事、哪条罪来斥责我?”来扰乱僧团。但有了学处,僧团便可令他们见到学处而用法、律、导师之教来折服。以此故说:为了折服无耻之人。

为了善行比库们的安住:为了善行、喜戒的比库们能够安乐住。若喜戒的比库不知道应作、不应作,有过失、无过失,界限和规则,在为圆满三学努力时感到疲劳,有疑问时感到苦恼。但若知道应作、不应作,有过失、无过失,界限和规则,在为圆满三学努力时不会疲劳,有疑问时不会苦恼。为他们制定学处则能导向安乐住。

又或者折服了无耻之人,他们才能安乐住。若依止恶行之人,则不能行诵戒、不能行自恣、不能举行僧甘马,也不能和合,比库们不能专一地教导、询问和实践业处等。但折服了恶行者则没有这一切祸害,从而使善行比库们能安乐住。如此,当知“为了善行比库们的安住”有这两种意思。

为了防护现法诸漏 :现法诸漏即是因为不防护而使自身遭受到的拳打、棒打、砍手、砍脚、名声败坏、懊悔等痛苦。如是为了防护、避免、预防这些今生的灾患。为了防御后世诸漏:后世诸漏即是因为不防护而作了恶业之因,使后世遭受地狱等的痛苦。乃是为了消除、止灭、避免这些而说。

为了未生信者生信:有了学处的制定,那些未生起信心但却知道学处的制定,或者见到比库们遵照学处而行的智者们会说:“对于世间上大多数人染着、秽恶、愚昧之事,这些沙门释迦子却能远离、离而安住,他们确实行难行之行,确实行重大之行。”从而生起信心,就像看了律藏后的邪见者三吠陀婆罗门一样。所以说“为了未生信者生信”。

为了已生信者增长:那些对佛教有信心的善男子知道了学处的制定,或见到比库们遵照学处而行时会说:“啊,这些圣者行难行之行,他们终生只吃一餐、行梵行、守护律仪。”从而信心越来越增长。以此故说“为了已生信者增长”。

为了正法住立:有三种正法:教正法、行正法与证正法。在此,收录于三藏中的一切佛语名为“教正法”。十三种头陀功德、十四种行仪、八十二种大行仪,以及戒、定、观慧名为“行正法”。四种圣道、四种沙门果以及涅盘名为“证正法”。

这一切都是因为有了学处的制定,比库们才能研习学处及其分别的义理、释义,连同其他佛语,并依所制定的学处修行。圆满行道后,因行道而证得应证悟的出世间法。所以,因制定了学处,才使正法得以长久地住立。以此故说“为了正法住立”。

为了资益于律:有了学处的制定,可以资益、支持、善支持律仪律、舍断律、止律和制定律四种律,以此故说:“为了资益于律”。所有诸句皆应结合“我将制定学处”这一语。比如第一句和最后一句可组合为“为了僧团的优越,我将制定学处;为了资益于律,我将制定学处。”

另外,其中僧团的优越即是僧团的安乐;僧团的安乐即能折服无耻之人等,这是环环相扣的。同时,僧团的优越即是僧团的安乐;僧团的安乐即能折服无耻之人等,如此以每一句为基础而连结了十次。

第四节、比库巴帝摩卡的内容:在巴利圣典中,每当世尊谈到持戒时经常会这样说:“诸比库,应当达上与具足巴帝摩卡而住!应以巴帝摩卡律仪防护而住,具足正行与行处,对微细的罪过也见到危险,受持学习于诸学处。”

在《清净之道》中也提到,作为禅修基础的戒清净包括四种遍净戒:1.巴帝摩卡律仪戒,即比库应当守护的律仪。2.根律仪戒,根即感官;守护好眼、耳、鼻、舌、身、意六根门称为根律仪。3.活命遍净戒,即须正命而活(正确的谋生方式),不能邪命自活。4.资具依止戒,即正确、适当地使用生活必需品,包括袈裟、饮食、住所、医药等生活用品。

因此,巴帝摩卡属于比库的主要学处之一。这里的“学处” 巴利语sikkhàpada,又译作学足。sikkhà意为学,学习,训练;pada意为足 处所。学处亦即是学习规则,行为规范,戒条。

在《小诵注》中说:“应当学故为学;以此作为足故为足。学之足为学足,即到达学的方法之义。又或者说为根本、依止、立足处为学处。”比库巴帝摩卡一共包括了227条学处。

这些学处又可以分为八法,即:1.巴拉基咖法:4条;2.桑喀地谢沙法:13条;3.不定法:2条;4.尼萨耆亚巴吉帝亚法:30条;5.巴吉帝亚法:92条;6.悔过法:4条;7.众学法:75条;8. 灭诤法:7条。

一、巴拉基咖:巴利语pàràjika的音译,梵语同。直译为“他胜”,意为已被打败或失败。 在《巴拉基咖》中说:“巴拉基咖者,犹如有人的头被砍断了,不可能再与他的身体连接而活命。同样的,比库从事淫欲法后,即非沙门、非释迦子了。因此称为巴拉基咖。”(Pr.55)

在《附随》中说:“所谓‘巴拉基咖’者,请听如实而说:从正法中死去、失败、堕落和弃绝,不与他共住,因此如是说。”(Pv.339) 巴拉基咖相当于比库的极刑。在<经分别>中把巴拉基咖比喻为断了头之人不可能再与身体接合而活命、枯叶从树枝上飘落后不可能再变回绿叶、石头破成两块就无法再复合、棕榈树的顶部被砍断了就无法再生长。

同样的,凡比库违犯了此学处即自动丧失比库的身份,并且不得与僧团共住,当生也不能再受戒成为比库。若违犯者不覆藏自己的过失,在违犯之后立刻脱掉袈裟,换成俗人的衣服,将来若想再出家,还可以受戒成为沙马内拉;

然而,如果他在犯了巴拉基咖罪后仍然继续保持原来的形象,冒充为比库,则他既不是比库,当生也不能再出家。共有四条巴拉基咖罪:1.淫欲法;2.不与取;3.故意杀人;4.说虚妄的过人法。假如一位比库与人或动物发生性行为,或偷盗价值为五马萨或以上的物品,或故意杀人,或以欺骗之心说了虚假的上人法,他即犯了巴拉基咖。

二、桑喀地谢沙:巴利语saighàdisesa的音译,直译作“僧始终”。其由saigha(僧团)+ àdi(最初;开始;首先)+ sesa(残余;剩余;剩下)三词组合而成。意谓犯了此一类学处的比库,对其罪的处理过程自始至终皆须由僧团来执行。

在<经分别>中解释说:“桑喀地谢沙者,唯有僧团才能对其罪给与别住,给与退回原本、马那答及出罪,非多人,非一人所能作,因此称为‘桑喀地谢沙’。”(Pr.237)在《附随》中也说:“所谓‘桑喀地谢沙’者,请听如实而说:唯有僧团才能给与别住、退回原本、马那答与出罪,因此如是说。”(Pv.339)

违犯这一类学处者,虽然还不至于失去比库的资格,但为了恢复作为正常比库身份,他必须经历发露至出罪的一系列程序——从最初的马那答至最后的出罪,皆须由僧团来执行,而非个人或数人所能执行。如果比库在犯了其中任何一条学处之后,即应向一位或多位比库发露他的罪行。

只要违犯者在犯罪后,内心生起强烈的意愿要将所违犯的罪向比库或僧团发露,即使第二天的明相已出,而他仍然赶不到有比库或僧团之处,也还不算覆藏罪行。如果犯戒者明知而覆藏该罪行多少天,在忏罪前还必须依其覆藏的天数来行别住多少天。履行别住之后,他应当通知一个至少有四位比库的僧团,向僧团请求实行为期六天的马那答。执行马那答圆满之后,犯戒的比库应再向至少有二十位清净比库的僧团请求出罪。如果在不满二十位比库的僧团为这个比库出罪,即使才少一位,这个比库也无法出罪。从履行别住到出罪期间,犯戒比库的某些僧权将被中止。经出罪后,该比库才能恢复正常比库的身份。

共有十三条桑喀地谢沙罪:1.故意出精;2.触摸女人;3.对女人说粗恶语;4.向女人赞叹以淫欲侍奉自己;5.做媒;6.建无主孤邸;7.建大住所;8.以无根据巴拉基咖诽谤;9.取类似事件的巴拉基咖诽谤;10.分裂僧团;11.追随分裂僧团;12.不受劝告;13.污家不受驱摈。对于此十三桑喀地谢沙法,前面九条学处只需做一次即犯,后面的四条学处则须经劝告三次才犯。

三、不定:是指尚未确定比库所违犯的是属于巴拉基咖、桑喀地谢沙或巴吉帝亚三者之中的哪一种罪行的学处。在<经分别>中解释说:“不定者,即不确定是巴拉基咖、桑喀地谢沙或巴吉帝亚。”在《附随》中说:“所谓不定者,请听如实而说:不定即不确定,乃不确定三者中,其中一处之语,称为不定。”(Pv.339)

若比库在适合行淫的秘密隐蔽处或非秘密的隐蔽处,与女人单独同坐时,被说话值得信赖的信徒看见,根据其所控告,而可能构成巴拉基咖、桑喀地谢沙或巴吉帝亚罪。如果行淫,则犯巴拉基咖(第1);若身体相接触或说粗恶语,则构成桑喀地谢沙(第2或第3);若只是与女人单独共坐,则巴吉帝亚(第44或45)。这一类学处只有两条:1.被控告与女人屏覆处坐;2.被控告与女人偏僻处坐。

四、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巴利语nissaggiya pàcittiya的音译。尼萨耆亚(nissaggiya),意为应舍弃的;巴吉帝亚(pàcittiya),意为令心堕落。在《附随》中说:“所谓尼萨耆亚者,请听如实而说:在僧团中间、众中间或只在一人前,舍弃之后再忏悔,因此如是说。”(Pv.339)

此一类学处共有三十条,都是关于衣、敷具、金钱、钵、药品等物品方面的规定。凡是犯了此一类学处的比库,应先把违律的物品在僧团中、在两三众中,或在一个人面前舍弃。舍弃之后再忏悔其罪。

这类学处分为三品:衣品、蚕丝品、钵品,每一品有十条学处,共有三十条:1.存放多余袈裟过十日;2.离开三衣过夜;3.存放布料超过一月;4.让非亲戚比库尼洗染旧衣;5.接受非亲戚比库尼衣;6.向非亲戚居士乞衣;7.过量取衣;8.要求好衣;9.劝两家合供好衣;10.向净人索衣过限;11.做混蚕丝敷具;12.做纯黑羊毛敷具;13.做新敷具毛色不合规定;

14.六年内做新敷具;15.做新坐垫不加旧垫布;16.自带羊毛超过三由旬;17.让非亲戚比库尼洗染羊毛;18.接受金钱;19.从事金钱交易;20.从事买卖;21.存放多余钵过十日;22.钵不满五缀换新钵;23.存放七日药过七日;24.提前寻求或使用雨浴衣;25.施衣后夺回;26.自乞线织衣;27.令织好衣;28.存放特施衣过限;29.衣存俗家过六夜;30.将供僧物转供己。

五、巴吉帝亚:巴利语pàcittiya的音译,意为令心堕落。如律注中解释:“令心堕落为巴吉帝亚。”(Pv.A.339)在《附随》中说:“所谓巴吉帝亚者,请听如实而说:令善法堕落,违犯圣道,心处于迷妄的状态,因此如是说。”(Pv.339)违犯这一类学处者,只需向一位比库发露忏罪即可。这一类学处共分为九品。

第一至第七品和第九品各有十条学处,第八品有十二条学处,共九十二条:1.妄语;2.辱骂语;3.离间比库;4.与未受具戒者同句诵法;5.与未受具戒者同宿过限;6.与女人同宿;7.对女人说法过限;8.告诉未受具戒者真实上人法;9.将比库的粗恶罪告诉未受具戒者;10.掘地;11.破坏植物;12.异语恼乱;13.嫌责轻毁;14.离开不收坐卧具;15.僧房内敷设卧具离开不收;16.强挤先住比库;

17.赶比库出僧房;18.住楼上使用可卸脚之床椅;19.建大房墙壁覆盖过限;20.有生物之水浇草或土;21.未受派教诫比库尼;22.教诫比库尼至日落;23.至比库尼寝室教诫;24.毁谤教诫比库尼的比库;25.送衣给非亲戚比库尼;26.为非亲戚比库尼缝衣;27.与比库尼相约同行;28.与比库尼相约乘船;29.吃比库尼促成之食;30.单独与比库尼共坐;31.在施处食吃过限;32.结众食;33.辗转食;34.取饼或干粮过限;35.足食后再吃;36.引诱足食比库再吃;37.非时食;

38.吃用储存的食物;39.为己乞美食;40.吃未授与食物;41.亲手拿食物给外道;42.托钵途中赶走同伴;43.强入于有两人之家坐;44.与女人屏覆处共坐;45.单独与女人共坐;46.受请后不嘱咐行访诸家;47.接受四月药资具过限;48.观看出征军队;49.住在军中过限;50.观看演习阅兵;51.饮酒;52.搔痒;53.水中嬉戏;54.不恭敬;55.恐吓比库;56.燃火取暖;57.半月内洗浴;58.穿未作坏色新衣;59.穿未舍出的净施衣;60.藏匿比库物品;61.故意杀生;

62.使用有生物之水;63.翻案如法诤事;64.覆藏比库粗恶罪;65.授与未满二十岁者达上;66.与盗贼商旅相约同行;67.与女人相约同行;68.坚持恶见不受劝告;69.与恶见比库共住;70.与受摈沙马内拉共住;71.不学学处;72.诽谤学处;73.不专心听诵;74.打比库;75.举手作打势;76.以无根据桑喀地谢沙毁谤;77.故意使比库疑悔;78.偷听不和比库谈论;79.与欲后不满如法甘马;

80.僧团会议未与欲离座;81.不满僧团和合分衣;82.将供僧物转与他人;83.未先告知入王宫;84.在住处外捡拾宝物;85.非时入村不嘱比库;86.做骨、牙、角制针筒;87.床、椅脚高过量;88.床、椅入棉花;89.做坐具过量;90.做覆疮衣过量;91.做雨浴衣过量;92.做衣过量。

六、应悔过:即比库对所犯的行为应受到呵责、应当悔过之义 。在《附随》中说:“所谓‘应悔过’者,请听如实而说:比库从非亲戚、难以获得的食物,自己接受后食用,称为‘应呵责’。在受请食中用餐,有比库尼在那任意指示;不阻止而在那吃,称为‘应呵责’。

去到信心之家,无钱又贫穷;无病而在那吃,称为‘应呵责’。假如住在林野,有危险有恐怖;未告知而在那吃,称为‘应呵责’。”(Pv.339)这一类学处共有四条,都是关于食事的:1.俗家中接受比库尼食物;2.不斥责在俗人家周旋供食的比库尼;3.接受认定学家的食物;4.未先告知而在有危险住处中接受食物。

七、众学法:即通过学习应学习者,故为众学。在《附随》中说:“所谓‘众学’者,请听如实而说:对随正直之道而行的学者正在学习的,这是最初的行为,以及自制律仪之门,没有其他学像这样,因此如是说。”(Pv.339)

这一类学处主要是关于比库行止威仪的规定。这一类学处并不象其他“止持”学处一样,采用说出罪名的方式,即“若比库……者,犯恶作。”而是在学处之后加上“应当学”,这显示了此类学处乃属于“作持”的范畴,即“应当如此作”之义。比库只有以不恭敬的态度违犯这一类的学处,才犯恶作罪。

这一类的学处共有七十五条:1.齐整着下衣;2.齐整披衣;3.善披覆行于俗家间;4.善披覆坐于俗家间;5.善摄护行于俗家间;6.善摄护坐于俗家间;7.眼垂视行于俗家间;8.眼垂视坐于俗家间;9.不拉高衣行于俗家间;10.不拉高衣坐于俗家间;11.不高声嬉笑行于俗家间;12.不高声嬉笑坐于俗家间;13.低声行于俗家间;14.低声坐于俗家间;15.不摇身行于俗家间;16.不摇身坐于俗家间;17.不摇臂行于俗家间;18.不摇臂坐于俗家间;19.不摇头行于俗家间;20.不摇头坐于俗家间;21.不叉腰行于俗家间;22.不叉腰坐于俗家间;

23.不覆头行于俗家间;24.不覆头坐于俗家间;25.不踮脚行于俗家间;26.不抱膝坐于俗家间;27.恭敬接受钵食;28.注意钵接受钵食;29.以等量之羹接受钵食;30.平钵接受钵食;31.恭敬食用钵食;32.注意钵食用钵食;33.次第食用钵食;34.以等量之羹食用钵食;35.不从顶部捏取食用钵食;36.不以饭覆盖羹菜想要更多;37.不为自己乞求羹饭;38.不心存不满观看他人之钵;39.不作过大饭团;40.做圆的团食;41.饭团未持到时不张口;42.用餐时不把手全部塞入口中;43.不口含饭团说话;44.不投掷团食;45.不咬断饭团;46.不塞满口;

47.不甩手而食;48.不散落饭粒而食;49.不伸舌而食;50.不作喳噗喳噗声而食;51.不作苏噜苏噜声而食;52.不舔手而食;53.不舔钵而食;54.不舔唇而食;55.不以沾有食物的手拿饮水器;56.不把有饭粒的洗钵水倒于俗家间;57.不对持伞者说法;58.不对持杖者说法;59.不对持刀者说法;60.不对持弓箭者说法;61.不对穿拖鞋者说法;62.不对穿鞋者说法;63.不对坐在车上者说法;64.不对躺卧者说法;65.不对抱膝坐者说法;66.不对缠头者说法;

67.不对覆头者说法;68.不坐在地上对坐在座位者说法;69.不坐在低座对坐高座者说法;70.不站着对坐著者说法;71.不走在后面对走在前面者说法;72.不走在路旁对走在路中者说法;73.不站着大小便;74.不在植物上大小便或吐唾液;75.不在水中大小便或吐唾液。

八、七灭诤法:是用来平息僧团诤事的七种方法:1.现前调伏(当事人应在场);2.忆念调伏(让当事人回忆);3.不痴调伏;4.自认(让当事人自己承认);5.依多数;6.调查罪恶;7.以草覆盖(不再追究)。

第五节、学处与罪:如果比库违犯了此227条学处,将依不同的违犯程度而构成七种罪。此七种罪从重至轻依次为:1.巴拉基咖;2.桑喀地谢沙;3.土喇吒亚;4.巴吉帝亚;5.悔过;6.恶作(突吉罗),即不好的行为;7.恶说(不好的言语) 。

此七种罪又可归纳为两类,即:一、重罪有两种,即:1.巴拉基咖:不可忏之罪;2.桑喀地谢沙:可忏之罪,违犯此罪者先须发露其罪,并经僧团的一系列处分后才能恢复清净。二、轻罪有五种,属于可忏之罪,即:1.土喇吒亚;2.巴吉帝亚;3.悔过;4.恶作; 5.恶说。违犯这五种轻罪的比库,只需向另一位比库发露其罪,然后进行忏悔即可恢复清净。

当知学处与罪是有所不同的。学处相当于戒条,皆为佛陀所制定,是每一位弟子都应当持守的;罪则是由于持戒者有意或无意违犯了学处而构成的过错。例如巴拉基咖学处的第二条为“不与取”,假如一个比库企图偷取他人的贵重物品,一碰触到即犯恶作,移动犯土喇吒亚,物品离开了原处即犯巴拉基咖。

第三条为“故意杀人”,假如一个比库企图杀人,在为杀人做准备工作时犯恶作,受害者感到痛苦时即犯土喇吒亚,若受害者因此死亡则犯巴拉基咖。又如巴吉帝亚第四十条学处“吃未授与的食物”,假如比库为了吃未经授与的食物而拿取者,犯恶作;每吞咽一口,皆犯一巴吉帝亚。

因此,对于同一条学处,将会根据不同程度的违犯情况而构成违犯不同的罪。而对于巴拉基咖罪,则只有在故意违犯该学处的情况下才构成违犯。对于桑喀地谢沙罪、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罪、巴吉帝亚罪、悔过罪等也是这样。不过,对于恶作罪,轻度违犯所有的学处皆可能构成犯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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