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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公安分局干警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为他人讨债打白条.徇

更新时间:2017-10-26 21:36:12www.2ndflr.com云南旅行社137

  株洲市天元区公安分局干警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为他人讨债打白条.徇私枉法,致使家父死亡,本人脑瘫残疾,妻离子散。

  肖克兵,64年生,50岁。湖南省湘潭县青山桥镇三富村五组2号人,大学本科文化,8670202587

  2007年3月1日,本人被株洲湘旺房地产开发公司聘为总经理,湘旺公司为加快项目进程,2007年5月2 8日与我签订了《承诺书》。要求本人在2007年6月12日之前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就花果山路及旧城改造项目签订《服务协议》,湘旺公司无条件给我5 8万人民币的税后奖金。我严格按照房地产的开发程序办理,并夜以继日的工作,使该项目通过了区、市两级上株洽会项目的审核,并在株洲市市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2007年6月9日我代表湘旺公司参加了省委、省政府组织、的“珠洽会”。6月10日在会上与石峰区政府签订了对花果山项目进行商业开发的《投资服务协议》。湘旺公司也依合同支付了58万元给我。我按开发程序办理了规划、环保、环评、国土、发改委等全部手续[详见证据材料,市政府于2008年4月24日在株洲日报上发布了挂牌公告。可是,正当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进入尾声时,株洲湘旺房产公司却因自身资金实力不足,未能按时注入资金进行土地摘牌,以及公司股东内部矛盾分裂等原因,造成了整个项目停牌。与此同时,株洲湘旺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建(株洲攸县人)出尔反尔,无理要求本人退还之前所收取的58万元劳务报酬。
  陈新建多次向株洲市芦淞区公安分局、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诬告本人诈骗犯罪,但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本案为民事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侦查的范畴同时未予受理
  然而,为了规避法律,达到利用公安刑事侦查权力干涉经济纠纷的目的,陈新建利用其攸县老乡关系,找到了时任株洲市天元公安分局副局长的赵和(株洲攸县人)。在赵和的庇护下,陈新建更加有恃无恐。从2009年9月17日起,陈新建伙同五、六个身份不明的年轻人,不断采取看牛、威胁、恫吓,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非法向本人讨要58万元承诺款,以至于本人有理无处诉说,有家无法得归。为了躲避这场无妄之灾,2009年9月底,本人携家人一起躲藏到了亲戚家。在躲藏了十多天后的2009年10月9日,当本人及妻子、哥哥、姐夫四人从湘潭回家时发现当事人请的社会青年依然在我家楼下蹲点。甚至,家里大门被喷上油漆,门锁孔也被505强力胶给堵上,整个画面比起电视剧中的黑社会追债的场景有过之而无不及。当本人及家属回家后,陈新建一伙更是不顾保安的阻拦而冲入本人家中对本人及家人进行言语上的辱骂和调戏。后经家人报110,大家才一起被带至天元区嵩山路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过程持续数小时,直到次日凌晨1点多,然而,110出警民警在问询过后竟没有做出任何处理,只是让大家各自回家。让本人没有想到的是,从天元区嵩山路派出所出来后仅仅七小时,也就是2009年10月10日早上8点多。陈新建等一伙人又再一次的,不顾小区保安阻拦,强行闯入本人家中。而此次,他们不仅仅只是采取言语上的攻击,更是对本人及本人的妻子、哥哥、姐夫大打出手,在损坏了本人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的同时,也造成了本人头部受伤,大量流血。就在被陈新建一伙殴打的过程中,本人怀揣着对公安机关为民服务、造福人民的信任,多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是,此举并未能遏制陈新建一伙嚣张的犯罪气焰,同时,让本人感到讶异的是,110出警民警居然对于陈新建一伙非法入侵本人住宅,损害公私财产,非法拘禁本人及家属,甚至肆无忌惮的故意伤害等一系列犯罪行径,采取了纵容以及明显偏袒的态度。一向本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原则,顶着人民卫士头衔的公安民警,居然在本人受到恶势力压迫的时候,站在了罪恶的一方,不仅任由本人受伤害,而且,利用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给予的权利,这几名公安民警反将本人的合法报酬和正当防卫行为,扣上了涉嫌诈骗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头衔,并对此进行追查、审讯。恶人先告状也就罢了,但这无须有的罪名让人怎能就这样扛上。那么,这肆无忌惮的陈新建等恶势力,这以权谋私的个别民警,他们又是凭什么,又是哪里来的胆量与勇气,来和正义以及法律抗衡呢?

  第一步:包庇纵容陈新建非法拘禁、寻畔滋事,采取黑社会“看牛”等非法手段,索取本人财物。
  2009年9月17日上午8点约我到琴棋书画茶楼谈事,一进门发现六、七个人早已守候在茶楼,我想离开已来不及了,刚坐下,陈新建就强行夺走我手机,不准我与外界联系,就是上厕所也有人把守。直到晚上11点多,我趁陈新建等人在茶楼外准备调人绑架我到攸县时,才在吧台打电话给我老婆,通知朋友才获救。本人出茶楼后,陈新建和另一男子一直尾随跟踪到我楼下,此后,天天采取黑社会“看牛“的手段,对我全家进行骚忧、威胁,其中两人带着被子睡在我家四楼门口,其余人在楼下蹲守。我向110求助也未能制止,甚至小区保安阻止,陈新建竟猖狂说是公安局要他们来的,我被迫在小区保安的护送下离家躲避。
  第二步:包庇纵容陈新建非法侵入本人住宅犯罪,还企图以故意伤害将我入罪。
  2009年10月9日上午我回家开门时,发现大门有被撬迹,并用油漆糊乱涂写,门锁被人用502胶死,无法开门,我当即告诉了保安并向110报警,在嵩山路派出所某副所长的调解下由该副所长答应私人给我赔偿,本人甚感诧异,反问他明天陈新建再来我家破坏怎么办?他说:还是他负责。2009年10月10日早上八点陈新建带了六人不顾小,区保安的阻拦强行闯入我家,大肆打砸,损失高达5万多元(详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结论书),打得本人鲜血直流,右眼眉骨缝了两针(详见病历及损伤照片)哥哥、姐夫、老婆多处受伤。令人异常气愤的是,2009年11月3日株洲市天元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天元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肖克兵涉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肖克兵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法院院提起公诉,并于2012年4月17日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2012年12月13日法院裁定准许。

  第三步:乘人所危,巧取豪夺,企图以诈骗将我入罪,以掩盖插手经济纠纷的真相。
  时间走到了2009年12月30日上午10时许,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派出所某副所长打电话通知我,说是天元区公安分局领导赵和有事相找,要求我尽快赶到。接到电话后,当天下午2时许,本人赶到了嵩山路派出所。可谁知,黑暗的噩梦居然就这样再次向我袭来。当我刚到嵩山路派出所就被强行带到了偏远的新塘派出所。还未坐定,5 ,6个公安民警开始对我轮番讯问、刑讯逼供,并意图炮制本人诈骗犯罪的假案。讯问一直持续到第二天晚上9点,在这长达31小时的刑讯逼供中,我一直对办案民警编造的各种所谓诈骗犯罪行径坚决予以了否认。可在此时,我突然得知了父亲脑溢血病故的噩耗(2009年12月30日家里在湘潭的老父亲得知我被公安机关带走,突发脑溢血病危)。五雷轰顶之感顿时来袭,31小时不吃不喝不睡觉的极度疲劳下,本人的神经完全崩溃了,这才稀里糊涂的在办案民警们单方制作的所谓口供笔录上签了字,还强制要本人给天元区公安分局赵和副局长交了10.5万元现金及写下了欠陈新建30万元欠条给赵和才准许本人取保候审,赴湘潭县青山桥镇为父奔丧。这样株洲警方终于能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名立案侦查我的经济纠纷,逼我承认诈骗了。
  与此同时,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副局长赵和采取了丧尽天良的方法,抓住中国人尽孝送终的传统道德观念,以退赃为冠冕堂皇的理由,逼迫本人交付10.5万元现金才允许本人回家奔丧。一面是子虚乌有的诈骗犯罪帽子,一面是送老归山的尽孝责任,为了取保回家见上老父亲最后一面,我妻子不得不外借高利贷,并于2009年12月31日晚上,亲自交到了赵和手上。时至今日,赵和在我和我爱人面前数钱时候的丑恶嘴脸还不时浮现在我的脑海之中,那一幕成为了我此生最屈辱的一幕,那副嘴脸也将我的自尊践踏得一文不值。然而,顶着这副让人尊荣,带着洋洋得意的表情,这披着羊皮的赵和还迫使本人出具了一张所谓欠陈新建30万元的欠条,并且硬生生逼迫我的妻子在上面签字认可,才最终允许本人取保候审,暂时将本人放出来筹钱,并扬言如果后面的30万元钱不到位,就再次把我关进去,让我坐牢。
  为此,我不断地向市人大、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检察院、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检察院等单位申诉、控告。省政府法制办、株洲市人大给出了书面意见。本人认为:
  1、本案立案程序违法,立案当时陈新建并不是株洲湘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无权代表湘旺公司举报,更无权代替湘旺公司收取所谓的退赃款项10万元人民币,事实上承诺书是本人与湘旺公司签订的,与陈新建本人无任何关系,这桩错案属于典型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天元区公安分局插手经济纠纷,为陈新建违法索取他人财物,而且在本案整个侦查过程中,办案民警一直要求本人与陈新建个人协调,似乎只要与陈新建协调好,本人刑事案件就能撤案。
  2、非法传唤,未出示传唤证,传唤时间超过12小时,明显违反《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从2009年12月30日下午14点至2009年12月31日晚上21点左右)。
  3、存在逼供、诱供、刑讯逼供的不法行为,2009年12月30日和31日口供是在本人父亲病逝,精神崩溃的情况下,强迫本人签字的。本人甚至连口供的内容都没有看过。而且,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定罪不能仅凭口供,在本人大量的书证证明无罪的事实面前,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即撤案。可是2月2日,天元分局再次通知本人去.一进门就把我的手铐起来,然后卸皮带、脱鞋子,“你还告状,让你进看守所,看你怎么告!”要求我在他们已设计好的笔录上面签字就可以解铐、穿鞋回家。
  4、本人于2009年12月31日交付了10.5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迟迟不给予本人任何凭证。事后经多次催取,本人于2010年1月14日才拿缴款凭证5000元。
  5、以退赃为由,干预经济纠纷,违法索债。2009年12月31日,在新塘派出所2楼办案民警以所谓退赃为由,在未出具合法收据的情形下,强行逼迫本人交付的10.5万元现金。同时,还迫使本人向陈新建出具毫无来由30万元欠条。逼我妻子在上面签字认可,才最终允许本人取保候审回家奔丧,并扬言如果后面30万元钱不到位,就再次把我关进去,让我坐牢。2 010年1月21日,办案民警居然主持本人与陈新建对本案进行调解,并由陈新建出具了一张收到本人退赃款10万元的白条。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行为,明显是在利用国家公权替陈新建巧取豪夺,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因为本人是否构成诈骗还未确定,何来的退赃;即便是退赃也应当是退给公安机关,而且应当有相应的合法收据,怎么能让陈新建个人事后补打一纸白条了事。
  6、公安部曾先后发出《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株洲市天元区公安分局违反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规定,该《通知》规定:“严禁公安机关超越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对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本案属明显的经济纠纷案,不属公安立案侦查的范围。公安机关属于越权办案。在证据充分证明本人不构成诈骗犯罪的情况下,2月2日株洲市人大曾为此召集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法制办及办案单位专题讨论,阐明了不宜刑事立案的观点,3月1 8日,株洲市纪委(市效能办)也曾就此案召集相关部门专门讨论,结论也是不构成刑事立案条件,要求撤案。另外,公安内部在是否构罪立案的问题上也存在重大的分歧,但市天元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此置若罔闻,不但不依法立即撤案,反而还巧立名目企图以故意伤害案对本人采取羁押措施。
  7、于2 010年2月2日及3月18日,不顾相关法律监督部门的讨论意见,
  变本加厉再次传唤本人,两次都采取上手铐、卸皮带、进看守所等手段进行威胁、恐吓,妄图阻止本人合法申诉、控告的合法行为。
  8、不顾事实将普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捆绑在一起,企图鱼目混珠,掩盖干预经济纠纷的违法意图。办案民警职责不明,时而审讯治安案件,时而又侦查刑事诈骗案,办案地点也反复无常,治安案件本应由嵩山路派出所管辖,后又无端转至新塘派出所办理,其办案程序、执法主体之混乱令人不堪。
  最终本案于2012年11月12日,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撤回起诉本人涉嫌诈骗犯罪一案。虽然刑事案件不与构成,可恶梦接踵而来,由于长期的恐惧和压力,使得本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精神奔溃以至于脑瘫残疾,成为了一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级残疾人。见刑事逼迫不成,陈新建又以民事纠纷为由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院长黄伟波(株洲攸县人),对我与陈新建的刑事案件非常了解,曾经多次要求我接受所谓的刑事和解,认罪服法.
  由于公安局的介入,导致2009.12.30的笔录与事实存在很大差异,以及由陈新建在2010.1.21出具了一张收到肖克兵退赃款10万元的白条为理由,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竟然不顾事实和法律,居然严重偏袒陈新建 2013.9.28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肖克兵向陈新建返还不当得利58万元,并支付该款项的利息。同时,天元区法院还将本人依法属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侵害,判决本人向陈新建赔偿63700.92元。这是何等荒谬和不公。
  2013年10月21日本人向株州市人民中级法院立案庭提交民事上诉状法院已经受理定于2014年3月20开庭。
  目前,我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法院能够不受任何干扰的进行审案,让这起长达7年的诉讼纠纷能够尽早公平公正的判决。目前我已经走投无路,只能借助强大的网络力量,在此跪谢各位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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