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法院审结一起投放危险物质致工友中毒案件
近日,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认定被告人师某林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7时许,被告人师某林为达到休息的目的,趁无人之机,在其打工的通海县某食品厂食堂内,将其平时服用的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具有强烈镇静等药效,属于国家管控的10余颗“氯氮平”药片,用手指碾碎后投放进工人食用的早点汤内。该厂工人徐某德、陈某会、普某兰等七人到食堂吃早点后,相继出现头晕、心乱、嗜睡等中毒症状,并被送医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某林故意在食物中投放管控类精神药物,致使王某晨等七人食物中毒之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师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师某林虽系精神病人,但在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保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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