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日新月异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欺瞒及违反国家现行法规的方式,在其
来信内容:
对襄阳市日新月异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 中介方以欺瞒及违反国家现行法规的方式,在其平台销售不具备买卖资格的房产。 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1日本人在通过中介方了解到了“丹江路璞金公寓2单元12层2室”一套在售住房,并于2017年3月2日在中介方长虹北路分公司(万达对面)与房东唐XX,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时给付中介方佣金15000元人民币及给付房东定金60000元人民币。 中介方的欺瞒及违反国家现行法规的行为是以下几点: 1、 房东唐XX在签订该合同时并未取得“丹江路璞金公寓2单元12层2室” 权属证书(房产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但是在整个看房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中介方并未告知本人该房屋不得买卖转让。 2、 在合同签订后办理转让过程中,发现该房屋有查封(本人在房管部门查询该查封于2017年5月23日该房屋才解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但是在整个看房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中介方与房东并未告知本人该房屋存在法院查封。同时合同中明确了该房屋现状(即2017年3月2日)是无查封的。 3、 在5月初本人发现该房屋存在查封时,有被欺骗的感觉,对中介方多次提出过要求退还中介方佣金及房东定金。但中介方均以我不买该房屋就是违约,不仅中介费与定金不会退还,还要给付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人于2017年6月1日在新华路房管局投诉中介方违规违法的行为,当日晚上与中介方负责人从21:00谈到23:00多并没有谈出结果。中介方负责人承认合同无效,同时仍劝说我购买该房屋。2017年6月2日在中介公司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本人正式提出:1、因为该房屋在签订合同时中介方与房东并未告知房屋现状存在查封。2、中介方因一已私利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基于以上两点属于房东违约与中介方存在过错。本人要求退还中介方佣金及房东定金,同时承诺不再追究房东违约与中介方过错行为。对方均未同意退还。之后本人多次找到中介方要求解决,均无结果。其间也多次找到房管局、中介协会、消协都均以没有管理与处罚权限告知与我。 本人希望中介的这种现象与行为,相关部门出来监管。要求对违规中介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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