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砚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政发〔2017〕47号)的相关要求,现将《砚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砚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定程序实施决策,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属于《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后,直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决策事项草案的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须报县委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文件所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将该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列入《砚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属于《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文政办发〔2009〕59号)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听证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应当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未列入本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听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砚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每年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请县人民政府调整本目录。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制度,将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实施后评估、督促检查等制度执行、监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归档,实行一事一档。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及县属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
五、《砚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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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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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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