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 源:安义县政府办 作 者:安义县政… 日 期:2016-11-11 阅读数:2676次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安义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安义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31日
安义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业生产者购买水稻生产机插、机防、机烘等关键环节社会化服务,加快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全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推动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二条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6号)、《2016年全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和《2016年全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绩效考评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主体遴选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农业生产者购买服务遴选承接主体,优选具备条件有能力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四条 承接主体必须是本县范围内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公司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四项制度”,即作业登记制度、服务承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商业信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承接主体必须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机插、机防必须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定位功能自动计算生成作业面积,记录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机械、作业轨迹,且能与县社会化服务试点公共平台链接;机烘必须安装专用电表记录烘干作业耗电,通过用电量测算烘干湿谷的重量。
第六条 承接主体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大型现代化农业机械设施能力,水稻机插秧日作业能力达100亩以上;水稻机防日作业能力达500亩以上;水稻机烘日作业能力达50吨以上。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七条 县政府支持本县范围内的农业经营主体向具备遴选条件、且经公示后确认的承接主体购买水稻生产机械插秧、病虫害机防、稻谷烘干三个环节的服务。
第八条 农业经营主体购买服务要与承接主体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合同须经购买服务方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鉴证,并在农业经营主体所在村委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分别报备县农业局(机防)、县农机局(机插、机烘)后方可有效。
第九条 承接主体履行合同作业量的确认以安装在作业机械上的GPS链接社会化服务试点公共平台自动生成面积和专用电表测算数据为准。
第十条 承接主体在服务合同完成后,服务对象出具满意度意见并签字确认,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今年安排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购买水稻机插、机防、机烘三个环节服务补助资金950万元(总额控制、用完为止、余额结转),项目管理经费50万元,共计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县政府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购买水稻机插、机防、机烘三个环节服务奖补标准分别为:水稻机插秧每季每亩30元、水稻专业化统防统治每亩每次10元;稻谷烘干按湿谷每吨20元。
奖补资金实行先验收后补助。承接主体完成作业量后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将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的服务地点、服务面积、满意意见、奖补金额和资金使用计划分别报送县农业局(机防)和县农机局(机插、机烘)审核,由县农业局统一汇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由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通过优质服务获取奖补资金的60%要用于壮大自身发展需要,提升服务能力,列支自2016年7月1日以来购置大型高效植保、农业作业机械、农机维修和机库棚建设等方面经费,且须据实核减承接主体在同期获得的各项用于农机具购置等项目补贴;奖补资金的40%须经县财政、农业、农机局核实确认首批奖补资金符合使用规定后拨付,可用于弥补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使用奖补资金购置的大型高效植保机等农业作业机械要记入固定资产账目,三年内须经县农机局年审,若出现账物不符,则停止该承接主体5年申报涉农项目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农机局和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义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第十六条 各乡镇(场)和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建设政策内容和要求,公开补助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切实做到让群众明白、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农机局等部门要敢于担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共同做好项目实施、资金监管、资料归档、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乡镇(场)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动服务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确保项目实施、农民实惠、服务实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农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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