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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滨海:“难产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更新时间:2017-10-26 09:05:51www.2ndflr.com云南旅行社148

盐城滨海:“难产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16-08-08 17:12:42  |  来源: 央广网  |  作者: 佚名  |   于青云

  近日,盐城滨海的钱先生向政风热线反映,去年年底,他向滨海县公安局报案,指控公司股东郑某涉嫌犯罪,然而滨海县公安局受理案件六个月以后,至今都没有向他出具“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通知书。这件事让钱先生觉得很难理解,我们来看看记者调查。

  投诉人钱先生:“我控告公司的另外一个股东郑某,他涉嫌刑事犯数罪,他涉案金额在8000万左右,我要求公安立案查处。”

 

  记者:钱先生说郑某的户籍所在地和涉嫌犯罪的结果发生地都在滨海,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滨海公安局理应对此案件具有管辖权。

 

  钱先生:“主要的账户转移地在滨海。2015年12月8号,由滨海县正红镇戴威镇长和我一起到滨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许林大队长那里报的案,他们把所有的材料也收下来了,说我们来具体看看案子吧!”

  记者:按照公安部2015年11月6号印发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钱先生介绍,从去年年底到现在的6个多月时间里,他曾经多次找过滨海县公安局要求立案,而滨海县公安局并没有出具是否立案的通知书。

 

  钱先生:“他应该在三天内立案,有的说这个案子还没汇报,有的说这个案子我们不给你办的,有的说这个案子等会办再说。”

 

  随后钱先生当着记者的面拨通了滨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许林的电话。

 

  钱先生:“许大队,我问你,这个案子眼看几个月下来了,这么长时间,该立案了。”

  经侦大队长许林:“你那个,你已经咨询过了,滨海立不了案件。”

 

  钱先生:“那如果你说不行,那你滨海出不立案通知书给我。”

 

  经侦大队长许林:“滨海(公安局)不存在出不立案通知书给你,晓得啊,口头通知你,这个案件滨海不适宜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对此,许林大队长是这样解释的:“这个也是尊重省、市,我们也跟市级领导也请示了,上面讲我们对你的这个案件,不予受理就行了。这在方面我是口头跟你说的。”

 

  按照规定,应当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却只是口头通知。无奈之下,记者拨打了滨海县公安局督察队的电话。

 

  督察队:“哪个经手的?”

 

  钱先生:“哪个经手?是经侦大队金队长。”

  督察队:“经侦大队比较忙,事情多,肯定不该立。”

 

  钱先生:“不该立,那你要出不立案通知书给我,不对吗?”

 

  督察队:“因为经济案件有的不是说公安局立案的,这里头牵涉到领导层、高层的话,不是说随便哪个要立就立的。”

 

  随后记者陪同钱先生一起来到了滨海县公安局,准备找当时经手案件的经侦大队中队长金佐了解情况,却被拦在了公安局的大门外。

 

  钱先生:“高队长把我这个案子受理,受理下来以后,你说叫我等下子,等你们通知,等到现在还没结果。”

  金佐:“通知,我电话里可以通知你啊,我可以告诉你啊,你现在这个情况,我在电话里跟你说。”

 

  钱先生:“电话里说不清,见个面谈了十分钟不就行。”

 

  金佐:“不是十分钟,我没得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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