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和优秀青年人才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加快集聚符合长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根据中央、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长宁人才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重点围绕区域现代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高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以及社会事业领域发展需要,实施对高层次和优秀青年人才的奖励和资助,加快形成育才、引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为长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建立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领导组成的集聚高层次和优秀青年人才工作小组,负责聚集高层次和优秀青年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聚集高层次和优秀青年人才的组织实施、整体推进、指导协调、细则制定、材料审核、情况反馈等工作,确保各项人才聚集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三章奖励资助
第五条所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企业内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当年度申报的应税收入在5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审核认定,给予一次性3~6万元奖励。
(一)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财政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
(三)符合一定条件的现代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高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
(四)符合一定条件的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金融业、文化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等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需重点扶持的。
第六条对现代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高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社会事业领域中的创新研发人才及创新团队实施以下奖励资助:(一)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一次性给予每人8万元奖励。(二)获得长宁区“十大领军人才”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每人8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三)获得长宁区“领军人才”称号的,给予每人每年8000元科研经费资助,连续资助3年。(四)引进博士后研发人员的,根据项目期限不同,一次性给予每个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3-6万元;对单位引进或留用出站博士后研发人员,并与之签订两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五)组建创新团队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每个创新团队每年5万元科研和工作经费资助,连续资助3年,创新团队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第七条对区域内入选中央和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的人才,区财政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资金匹配。具体资金匹配额如下:(一)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中央财政一次性奖励个人100万元,上海市财政匹配50万元,区财政匹配25万元,所在单位匹配25万元;(二)入选上海市“千人计划”的,上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个人50万元,区财政匹配50万元,所在单位匹配50万元。
第八条对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历(学位),并具有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本区创新创业,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可优先入住。
第九条对带技术、带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区创办企业,其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支持。
第十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经区人才办审核认定可入住人才公寓:(一)所在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或高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二)所在企业财政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以上学历并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或专业技术带头人;国家认定的二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四)与企业依法签订两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入住人才公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对现代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高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新录用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本人在沪无住房的,给予每人每月租房补贴800元,最长可资助两年。
第十二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入住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的条件、标准由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人才公寓和租房补贴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第四章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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