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叠彩区民政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8-07 10:05:33 来源:桂林叠彩民政 点击:1310 【字体:】
叠政发〔2014〕37号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大河乡,叠彩、北门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一、普查原则和方法
(一)普查原则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桂林市地名普查工作要求,全区地名普查工作原则为: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立足自身,部门配合;立足现有基础、着力查漏补缺;明确各级责任,层层把关。
(二)普查方法
我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主要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必要时外聘技术单位,以完成地名外业普查、地名数据库建设及成果转化利用等工作。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叠彩区所有陆地行政区划。
(二)普查内容
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并完善县(区)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根据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的要求,本次地名普查主要包括以下11大类,64个子类:
1.行政区域:包括县(区)、乡行政区域名称。
2.非行政区域:包括农、林、牧、渔、工业区、开发区、区片。
3.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4.居民点:居民住宅区、自然村等。
5.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街巷、车站、航空港、桥梁、停车场、隧道。
6.水利、电力、通信:包括水库、蓄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变电所。
7.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包括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
8.单位:包括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9.建筑物:包括有地名意义的房屋、大型建筑物、建筑群落、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
10.陆地水系:包括河流、湖泊、河滩等。
11.陆地地形:包括山峰、森林等。
三、方法步骤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
1.成立机构。成立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叠彩区实际,科学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桂林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2.培训人员。区民政局负责乡镇(街道)及以下地名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参加地名普查的人员掌握工作要领。
(二)登记勘测阶段(2015年1月至12月)
1.收集资料。以叠彩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主,积极配合区地名普查办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名称由来、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属性资料。对有争议的地名信息,各级地名普查办要组织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要查对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完整准确。
2.实地踏勘。地名普查工作人员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修测、调绘变化的地形地物,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现有地名的相关信息,查清有地无名的地理实体情况。
(三)制作成果阶段(2016年1月至9月)
1.整理汇总。区地名普查办负责对各部门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进行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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