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
(一)贯彻执行国家、区、州有关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研究制定阜康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主管审计工作。负责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结果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3.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以市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阜康市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竣工决算。
6.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区域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经济案件。
(七)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九)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阜康市人民政府:https://www.2ndflr.com/dm/fukang/939437.html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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