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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更新时间:2017-10-26 15:59:21www.2ndflr.com云南旅行社116

  基本案情:原告吴某承包经营本村山林一片、石灰场一座。2011年山西中南铁路通道莱芜段项目,征收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吴小庄村土地一宗,所征收的土地,包括吴某经营管理的山场和石灰窑。吴某于2013年2月1日向被告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公开上述项目所占该村土地的征地公告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被告在法定期间未予答复,原告向莱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7月3日莱芜市人民政府作出莱政复决字【20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2013年7月15日,被告对原告的申请答复称,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吴某认为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侵犯其知情权,请求判令被告公开申请事项。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吴某经营管理的山场和石灰窑被占用,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关于本村的征地公告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此公开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的信息主体是市级人民政府而不是区级人民政府,被告认为该信息不属于自己公开并及时对原告作出书面答复是正确的。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制约权力滥用和腐败,促进公众参加国家管理及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依据上述相关法律,针对信息公开案件的特点,在认定申请事项属于公民可申请公开事项的情况下,对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进行审查,进而对被告应否公开原告申请事项依法作出判定。该案为我市第一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对于明确信息公开案件受案范围、审理规则及裁判依据,指导公民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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