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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龙里县的司法公正在哪里

更新时间:2017-10-04 10:17:14www.2ndflr.com云南旅行社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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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龙里县的司法公正在哪里 (2016-04-14 16:58:38)

贵州龙里县的司法公正在哪里?
  跪求救救父亲

  公司无情卸磨杀驴,家父含冤入狱一年
  跪求上级领导、各界正义人士伸出援助的双手,声援、讨论这个案件,督促办案单位顶住压力,公正审理,让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制裁,让无罪的人不受冤枉追诉,让我父亲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阳光。
  在这个社会中到底是钱,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法律规范着钱、权、势?

  我只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大一学生,叫柴瑞睿,现就读在中国计量学院,家住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
  我的父亲柴珠平,浙江人,是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营销部副经理,因为公司告其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10月18日被刑拘,当月被逮捕。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因证据不足,退侦两次,现在起诉到龙里县法院。开庭审理在即。如果按照目前的罪名,我父亲要被冤枉判处10年以上的刑期。
  一、案发原因:科之杰公司总经理张秉旺诬告家父柴珠平涉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被逮捕入狱。
  我的父亲柴珠平是科之杰公司营销部一个副经理,他到科之杰公司工作兢兢业业已经数年,为科之杰公司开拓市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2012年年为科之节公司拼下3.5亿的市场销售额,2013年更是为公司拿下4亿的销售额。可以说我的父亲一手打造了科之杰在贵州的商业品牌,占领了行业贵州片区主要市场。
  可是在2013年某月日,科之杰公司向龙里县罗俊县长写没有致送单位、没有举报人、没有落款时间的所谓举报信,经罗县长签字后又不知经过什么途径到了龙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张秉旺又向龙里县公安局控告我父亲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龙里县公安局将我父亲刑拘,后报经龙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侦查终结后提请龙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龙里县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在是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之中。
  事实上,我的父亲根本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而且他的职务仅仅是一个营销部副经理,没有开发票的职权,发票根本就不是他开的,根本不是该罪的主体。科之杰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002398)内部有一个发货审批流程管理系统OA系统,没有得到上级领导批准,库房是发不出货的。这个审批流程,程序16道,网上签批。先是营销部业务员与买方客户谈好单价等内容,然后再在内部网上报合同内容由各部门签批,主要是审核利润率和一些合同条款。经过逐级网签后资料到生产部,安排生产发货。生产部不仅要安排生产发货,在每月底还要在每月底将当月销售的信息交给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生产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我的父亲即使想开具发票,也没有条件更是没有权利来实现开发票。
  因为科之杰公司张秉旺的诬告,使我父亲被错误追究和关押至今。
  科之杰公司利用自己是龙里县招商引资企业,且是当地纳税大户,能够和当地主要领导接触的便利条件,通过当地领导,干预办案单位,对同一案件中的其他人取保候审(这里当然不是说这个取保是错误的),但是对我父亲却坚决不准取保候审,并且一定要追究责任。我只想知道为什么明明没有责任的人员为何成为法律的重点对象,为何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领导却依旧能够到处潇洒风流,难道因为他们有钱,难道科之杰公司不愿控告其他责任人员,难道因为他们上头有人,难道他们的某位爸爸是李刚?难道有钱!有权!有势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视法如草芥?就能随便找只替罪羊草草了事?
  如果我父亲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被判处10年以上的刑期。
  当然,这只是少的,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谁让他们有钱,有权,有势,谁让法律为他们服务!
  科之杰公司的客户,大体分为两种情况:1、建立了固定较为长期合同关系的,在这种客户可以最后结算;2、零星客户,没有建立固定合同关系的。这种客户如有欠款,不得再次发货。是什么客户,科之杰的电脑流程管理系统里面很清楚。
  有少数现金客户,因为此前还欠科之杰公司的货款没有结清,就不得在未结清货款的情况下再次发货。而如果不再向这些客户发货,会造成客户流失,直接导致市场萎缩,而且搞僵了关系,也会导致回收此前欠款的困难。作为营销部负责人是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的。所以,会想办法解决这些客户的购货问题。
  而昆明仁维公司却与科之杰公司之间建立有长期合同关系,发货不受是否结清货款的限制。
  于是,业务助理将这几个零星客户需要购买的货,按照昆明仁维公司购买的方式来报发货审批程序,并将货款以现金打入科之杰账户。这样,为欠款的客户购买到货物。而这些现金客户却又不需要增值税发票抵扣税额,而生产部最后报给财务部的资料上显示照昆明仁维公司买货(但同时在备注栏注明了真实的买货单位名称)。财务部没有做审查,忽视备注栏目中的注明真实买方单位的存在,将发票买方开成昆明仁维公司。
  所谓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就是这样形成的。
  这个过程中,我父亲没有参与,也没有任何物质好处,更不存在张秉旺所诬告的倒卖发票的事实。
  为了说明问题,再介绍一下科之杰公司的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能 ,以及发票开具流程。


  (二)、公司机构设置情况。

  该公司下设 5个部门,各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其职能如下:








  本案涉及到三个部门:生产部、营销部、财务部。

  我父亲并没有没有开具发票的权利,发票是由财务部开具。
  为了直观了解发货、开发票的流程,图示如下:












  如图所示,我父亲在营销部他根本没有权限在OA办公系统中操作只有上级领导才具有审批权,所以我父亲不可能涉及开发票的事务。换言之,他即使想开具发票,也没有条件更没有权利。

  三、有关法律问题的探究
  (一)、张冠李戴的开具发票,是科之杰公司长时间以来的经常性做法。
  据知,科之杰公司经常把一些不要发票的客户的购货金额对应的发票,开具给其他单位。这个问题客观存在。请求彻查科之杰公司以前的各户信息和发票开具情况,对比一目了然。
  (二)、涉案的发票,是科之杰财务人员开具,不是本人开具,应当由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领导承担责任。
  (三)、本案中涉及的虚开,其实仅仅涉嫌行政违法。
  因为该罪属于目的犯、结果犯,在交易金额属实而仅仅是售票单位有差异的情况下,实际只存在纳税区域的不同,但都是向国家缴税。由于税不重征原则,在哪里缴税其实都是向国家交纳,而不能以发生抵扣税额的地区差异来认定是逃避国家税收,因而并没有对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源造成实质性损害。尽管属于虚开行为,但是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规,并非所有的虚开都是犯罪。如年初交易,年尾开票,开票日期要么落款实际开票日期,要么提前到交易日期,但是无论哪种情况,都属于没有如实开具发票,也即是虚开。但是这种情况并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没有损害国家税收制度和流失税源。本案中类似于此,并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违法程度,可由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罚。
  也就是说,其实不属于犯罪。
  (四)、我父亲是否是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则不论前述情况是否作为犯罪处理,都不能把他作为犯罪主体。
  因为我父亲不是领导主管财务的人员,无领导责任,因而办案单位认为他构成本罪,是基于认为他是直接责任人员。那么他是否是直接责任人员?
  所谓直接责任,其判断标准是什么?
  肤浅认为:应当考察当事人是否有为法行为,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

  直接责任应当是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唯一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办案单位无非是因为我父亲同意业务员叶蕴武把惠水腾龙公司的购货流程按照昆明仁维公司来报,原因前面已经陈述。
  在我父亲同意与最后开出发票之间到底是不是直接因果
  关系?因为在他的这个行为与发票开具之间,多次由于上级部门、生产部报资料、财务部审查过程中的过失或者故意等等其他因素介入而产生因果关系中断。
  首先,这是公司一贯的做法,是公司行为,假如公司领导不同意这样做,谁也开不出去发票。
  其次,财务部是按照生产部的资料开发票,生产部每月底报资料给财务部时,资料的不准确,产生第一次因果关系中断。
  再次,财务部的开票人员,明知资料上有两个购货单位而选择了其中一个作为售票单位开票,产生第二次因果关系中断。
  再其次,财务部开票时无人复核,产生第三次因果关系中断。
  最后,财务部负责人以及分管副总没有尽职,管理失职,产生因果关系中断。
  即使我父亲同意以昆明仁维公司报流程可能会导致开具发票,也因为多次其他原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而免除责任。
  所以,我父亲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什么本案中对其他正真的犯罪主体不予追究?
  (一)、罗县长为什么没看见科之杰公司犯罪?为什么不指示追究科之杰公司和张秉旺、林庆昌等人是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
  (二)、公安机关因为罗县长而假装没有看见公司和张秉旺、林庆昌等人犯罪。
  (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我父亲多次提出应当追究真正的犯罪主体公司和张秉旺、林庆昌,更是以举报的方式书面提出,但是地方办案部门装聋作哑,还是没有反应。原因,还是罗县长。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检察院就是不要求对科之杰公司、张秉旺等人立案侦查。
  科之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科之杰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本案来讲,科之杰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管人员的责任,是基于职务和职责,法律直接规定为犯罪的主体。只要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被追究,则一定要追究其主管人员的责任,无论以什么理由,都不能免除这种责任。
  这个人就是分管财务的副总。
  财务部的其他人员,就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予以追究。
  既然我父亲要以犯罪论处,前述这些人员和单位就应当一并追究。但是因为科之杰公司是龙里县的招商引资企业,难道科之杰公司不愿控告其他责任人员,罗县长与科之杰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放纵了公司、其他真正的涉嫌犯罪的人员,却把我父亲作为替罪羊。公司的与该案件有关的高层们还在外面吃香的喝辣的,四处游玩,我爸却在里面吃苦受累饱受精神的折磨,日益消瘦。
  五、造成有罪不追究,对我父亲却枉法追究的深层次原因。
  这个原因目前已经明白,就是的县政府罗县长干预(至少是不作为)的结果。科之杰公司是招商引资企业,每年要向地方政府纳税,与罗县长之间的关系经得起检验吗?
  六、我父亲的要求:
  1、追究张秉旺诬告陷害我从而涉嫌犯罪的刑事责任;
  2、追究科之杰公司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对此我将进一步提供线索);
  3、追究林庆昌主管财务的刑事责任;
  4、追究刘静颖财务部长的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我只想知道为什么明明没有责任的人员为何成为法律的重点对象,为何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领导却依旧能够到处潇洒风流,难道因为他们有钱,难道科之杰公司不愿控告其他责任人员,难道因为他们上头有人,难道他们的某位爸爸是李刚?难道有钱!有权!有势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视法如草芥?就能随便找只替罪羊草草了事?
  如果他们的,钱,权,势真的扭动法律使我父亲的罪名成立。那么我的父亲至少得有整整10年的监禁。当然,这只是少的,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谁让他们有钱,有权,有势,谁让法律为他们服务!
  我恳请上级领导部门能够给予高度的重视,督促各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不枉不纵。我希望各位网友们能够帮忙转转,帮我多传播让社会大众了解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所作所为。请广大媒体朋友们多来实地调查采访(公司地址:贵州省龙里谷脚工业园区。办事处地址:贵州省金阳震汇国际15楼)。
  我想为我的父亲洗刷冤屈,可是我的力量不够,我只是一位还未进入社会的学生,并没有太多的力量与这个集团周旋,所以我恳请社会各界人士听到我的声音能够帮我一把,帮我为我父亲洗刷冤屈。

  致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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