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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当庭作假证 南谯法院首开虚假证据罚单

更新时间:2018-03-01 00:38:06www.2ndflr.com云南旅行社171

  原标题:被告当庭作假证 南谯法院首开虚假证据罚单

  3月17日,南谯区人民法院果断移送执行对被告人殷某的1000元罚单。这是南谯法院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开出的首张虚假举证的罚单。

  2016年10月,南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经庭审查证认定被告殷某指使证人黄某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虚假举证的殷某处以1000元罚款。2017年二月底,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殷某复议申请,维持南谯法院罚款决定。

  本案中,原告诉称其在南谯区沙河镇新塘村辛苦经营即将收获的大豆、花生、玉米、棉花等农作物被被告放养的十多头水牛两次毁损,致使以上农作物颗粒无收。庭审中,被告殷某辩称牛不是自己的是黄某的,法院传唤证人黄某出庭作证,在审理中查明黄某作为一个孤寡老人、五保户缺乏经济来源购买十多头牛,其证言存在虚假陈述。黄某出庭作证系应殷某申请为之,殷某存在指使黄某作伪证的行为,故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殷某对法院决定不服,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要切实运用司法手段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本案的审理与罚款处罚,彰显了南谯法院打击虚假举证、净化诉讼环境的决心,对于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具有良好的导向功能。

  来源: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姜华、程余梦丹

编辑:sf_he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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