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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修订)

更新时间:2017-10-26 18:59:03www.2ndflr.com云南旅行社80

宁陵县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修订)

更新时间:2012-4-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宁陵县档案馆(以下称本馆)是法定集中保存、管理本县各机关、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依法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四条 本馆接收档案的指导思想是:把属于本馆接收范围内的一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宁陵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五条 本县各机关、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提供有关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 本馆接收档案的范围是:

(一)宁陵县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查院、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政协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下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县总工会、共青团县委、县妇联、工商联、残联、县科协等群众性团体形成的档案。

(三)全县乡镇党委、人大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四)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五)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六)有代表性的医院、学校、社区、行政村形成的档案。(七)县属企业形成的档案。

(八)已撤销的县属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及下属有关单位的档案。

(九)收集或代存民营企业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

(十)有关规定范围内的死亡干部档案。

(十一)我县建国前形成的历史档案。

(十二)接收或征集同宁陵有关的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材料。

(十三)接收或征集同宁陵有关的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史书、志书、家谱、族谱、传记、历代诗文、碑刻拓片、书刊、报纸,各单位编印的文件汇编、年鉴、大事记、沿革年表、通讯录、职员录、回忆录等。

第七条 本馆接收档案时,移交单位应编写组织机构沿革、全宗介绍、大事记等参考资料,编制案卷目录、电子文档目录等检索工具,随同档案一起移交进馆。

第八条 凡列入本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将本机关汇编的反映我县或本机关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科学技术、科研成果、统计等各种资料随同档案移交,以作为本机关档案的补充和辅助材料查考。

第九条 列入本馆接收范围的单位至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向本馆移交。因特殊原因,经征得本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移交。

第十条 移交进馆的档案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等规范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档案应对其重新整理,直至符合标准再移交进馆。

第十一条 本馆征集散存在社会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并视情况给予捐赠者适当奖励。鼓励集体、个人向本馆捐赠、出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本馆依法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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