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五、租金及物业收费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当年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维修管理成本、建设投资回收、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为市场价的70%,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经市物价局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租,其标准为:一、二、三层每月每平方米7.00元,四、五层以上每月每平方米6.00元。物业管理费按照建筑面积核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租金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六、工作安排
(一)成立高新区七星区保障住房办公室,在普天三楼设独立办公室,人员组成:区民政局、城建局、高新物业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兼任。
(二)成立高新区七星区保障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监督管理工作。组长由高新区管委会第一副主任七星区人民政府区长石玉琳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主要职能部门、各乡办、华侨旅游经济区主要领导和相关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高新七星区民政局。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将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租赁条件宣传到位,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人员申报,从而减少审核工作量。
(四)搞好培训。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站分别选聘一至两名人员参加培训后,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办公室负责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分配方案的讲解,申请进度的安排, 申请资格的审核、入户调查的方法等等。
(五)拨付资金,印刷资料。主要用于区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室的办公设备,印刷培训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抽签情况确认表、租赁合同、准租证、入住通知书等分配工作用品。
七、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党政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方案的审定、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展开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进行认定。
(二)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区公共租赁住房编号、抽签、登记等工作。
(三)区人社局负责协助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申请人的社保情况及公积金的缴交情况。
(四)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五)区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全过程,是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六)七星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申请人的户籍及家庭成员情况及私家车购置情况。
(七)区工商部门负责协助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对个体工商户中的申请对象经营管理情况。
(八)区税部门负责协助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申请人的纳税情况。
(九)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持有高新区七星区常住户口申请人的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十)高新物业公司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房屋管理、物业管理、收费以及租金的管理。
八、有关要求:
(一)严禁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已入住的,由高新物业公司无条件限期收回所租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高新物业公司无条件收回住房。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执行。区保障住房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补充实施意见。本方案由高新区七星区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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