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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工商局原副局长张建明犯受贿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一案宣判

更新时间:2017-10-27 09:12:52www.2ndflr.com云南旅行社150

 

南宁法院网  3月27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对对原上林县工商局副局长张建明犯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建明有期徒刑六年、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建明担任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林县工商局)副局长,并分管、联系局内设机构经济检查大队(以下简称经检大队)期间,在对上林县化肥市场进行工商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化肥供应商张某给予的好处费7万元、乔贤镇化肥经销商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大丰镇化肥经销商黄贤给予的好处费1.1万元,总计收受上述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好处费9.1万元。被告人张建明收受上述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好处费9.1万元后,为徇私利,不再对张某销往上林县各化肥销售店的不合格化肥进行严格检查监督,对张某、梁某某等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致使张某、梁某某等人从2010年至2013年持续的在上林县销售不合格化肥。被告人张建明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张建明收受的张某的7万元钱款中有3万元属于借款,收受梁某某的1万元是案件罚金,收受黄贤的1.1万是正常人情来往,均不属于受贿款。张建明认为,他在主观上没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故意,不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万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建明在担任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并分管、联系局内设机构经济检查大队期间,在进行工商执法过程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化肥在当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部分钱款不属于受贿款的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建明的受贿行为均有充分证据证实且在时间、地点、内容上能相互印证,而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张建明的行为符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故此辩意见,亦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建明的家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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