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市民一房二卖没“脱手”倒赔16万
图据网络
市民曾俊伟与罗红枫商定,从罗红枫手中购买门面房二间,并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后曾俊伟发现此房早在半年前已出售给他人,遂将罗红枫及其挂靠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昨(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定罗红枫的行为属于欺诈,一审判决其退还曾俊伟购房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赔偿16万元损失。
一房二卖穿了帮 未能“脱手”当被告
现年60多岁的罗红枫,住顺庆城区。2007年6月18日,罗红枫与市内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挂靠联合经济协议》,该房地产公司书面授权罗红枫出任该项目部负责人,负责该项目资产的销售、抵押及一切财、权、物的收支。2011年,该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开始对外预售房屋。
2014年11月18日,住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的曾俊伟与罗红枫商议,曾俊伟出资购买罗红枫负责销售的楼盘2号楼中的两套门面营业房,单价每平方米1.6万元,建筑面积共70平方米。双方谈妥的当天,曾俊伟用其女儿的账户,向罗红枫的账户转入购房款30万元,罗红枫向曾俊伟出具了收条。此后,曾俊伟多次找到罗红枫,要求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罗红枫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这引起了曾俊伟的疑心,便到房管机关进行查询。真是不查不知道,原来罗红枫出售给曾俊伟的门面营业房,早在半年前,已经出售给了市民冯某某,双方已到房管机关备了案。查明真相后,曾俊伟多次找罗红枫与其挂靠的房地产公司交涉,但没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1月19日,曾俊伟将罗红枫及其挂靠的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故意欺诈引纠纷 退款赔偿16万
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7年4月24日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原告曾俊伟称,他向被告罗红枫购买两套门面房后,以自己女儿的名义,向其支付购房款30万元,事后多次催促罗红枫签订正式合同,但都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来到房管机关查询得知,被告罗红枫已于2014年5月就把该房出售给了他人。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30万元及利息,并向原告支付30万元赔偿金。
被告罗红枫辩称,原告曾俊伟这30万元购房款是她收的,房子也是她卖的,但先卖给他人不是她卖的,可能是投资公司卖的。
被告顺庆区某房地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罗红枫明知诉争房屋已出售又将该房出售给本案原告,其主观存在故意隐瞒,对买受人实施欺诈的行为。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顺庆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罗红枫的挂靠方,应对罗红枫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红枫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并从2014年11月19日起,以购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罗红枫赔偿原告曾俊伟损失16万元; 被告顺庆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被告罗红枫应返还原告曾俊伟的购房款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文中人名为化名)(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一房二卖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雷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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