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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湘潭市司法局受理律师何琪违法执业行为的举报

更新时间:2017-10-26 21:42:39www.2ndflr.com云南旅行社183

  我是湖南万凯源商业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唐闻骏。

  周炳炎申请湘潭仲裁委对他与湖南万凯源商业集团公司的股份合作纠纷进行了仲裁。裁决结果让我感到了湘潭仲裁委天大的欺骗。

  其中有一条理由是:对方当事人周炳炎聘请的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何琪律师,竟然本身就是湘潭仲裁委的在册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二)……(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那么,这个第(三)项指的是哪些情形?

  为了更加明确具体,司法部又颁发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在第7条专门进行了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3项规定的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我依据上述规定,向湖南省司法厅投诉举报何琪律师的行为违法,请求司法厅立案查处。司法厅于2015年12月6日通过“案件交办书”,明确指示湘潭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部关于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处理。

  2015年12月29日,湘潭市司法局对我送达“投诉受理通知书”,决定依照“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决定受理您对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何琪律师违法执业的投诉”。

  然而,直到2016年3月28日,湘潭市司法局竟然依照“信访条例”对我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是:对唐闻骏的信访诉求不予支持。

  我在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湘潭大学等法学专家后得知,湘潭市司法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偷换概念、欺骗群众;2,胆大妄为、篡改规章;3,我行我素、任性越权。 

  一,偷换概念、欺骗群众。

  我是对律师何琪的违法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湘潭市司法局应该对我所举报的线索进行调查,调查的对象是何琪,调查的内容是其执业行为是否违法,然后对何琪作出是否违法执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湘潭市司法局却故意把我作为向他们信访的对象,依照信访条例对我回复,而没有依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何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湘潭大学的一位教授认为,湘潭市司法局的这种偷换概念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法上的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胆大妄为、篡改规章。

  司法部的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3项规定的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那么,湘潭市司法局在认定“何琪律师确实属于湘潭仲裁委的仲裁员,并接受周炳炎的委托以代理人身份在湘潭仲裁委代理案件”后,本应该依照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这个规章,对何琪律师的违法执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结果,湘潭市司法局却在信访回复意见书中指出:因为何琪与湘潭仲裁委没有劳动人事关系,所以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的规定,不支持我对何琪违法执业进行行政处罚的诉求。

  一位法学专家对我说:湘潭市司法局是篡改了司法部的规章!因为,该规章第7条并没有规定仲裁员、律师必须和仲裁委之间要有什么劳动人事关系,只要是仲裁委的在册仲裁员、同时又是律师,就不能够在这个仲裁委代理案件。否则,就要受到行政处罚。

  三,对抗政令、任性越权。

  湖南省司法厅2015年12月6日通过“案件交办书”,明确指示湘潭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部关于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处理。可是,湘潭市司法局却我行我素、自以为是地对抗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搞“老子天下第一、你有指示我有伎俩”,偏偏不按省厅的指示和要求办事。

  一是否认湖南省司法厅“案件交办书”已经具有的立案效力,湘潭市司法局却再行对我的举报重新立案,违法拖延时间。

  二是将省厅明确为“案件”的举报,动歪脑筋,改成信访接待。信访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了信访的范围是: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到社会团体等单位中的人员;村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那么,我举报的人,仅仅是一个律师。何琪作为律师,根本就不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对象。即使我提出了信访,湘潭市司法局也应该依照信访条例不予受理!!

  我举报的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啊

  网上投诉人 唐闻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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