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监察局
县纪委与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全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县监察局仍属于政府序列,接受县政府领导。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乡、镇纪委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党内法规。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源头治理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
(九)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十)会同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乡、镇纪委领导班子人选;组织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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