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张北县物价局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
近年来,我县房地产业发展较快,极大的改善了居民居住条
件。与此同时,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商品房销售价格秩序,损害了购房者利益,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购房者和商品房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对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商品房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要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
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在销售商品房时,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价格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禁止价格欺诈。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制作的标价牌、公示牌下方要印有价格举报2358和张北县物价局监制字样。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报备案制度
(一)2014年1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要到县物价局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物价局备案后,方可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预售许可证,否则房地产管理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从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O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外销售。公开销售24小时前,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和价格手册、张贴价目表,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
(二)2014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目前在售的房
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从发文之日起重新合理制定销售价格,于10日内报县物价局备案并按制定的标价格式明码标价。
(三)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所制定的标价应保持稳定,不宜
频繁变动,如果确需变动,需重新到县物价局备案。不备案的
商品房不准销售,否则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或者价格欺诈行
为处罚。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相关收费政策读解
(一)不准收取水表、电表、安防智能系统、进户门、单元楼宇门和信报箱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第1093号)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规定,以上设施属于配套基础设施,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二)不准收取燃气初装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价管[2010] 4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三)不准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字[2010] 72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新建建筑供热管网建设费由房屋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一次性缴纳,计入建房成本,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供热管网建设费。
(四)不准收取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 117号)笫三条第五款规定:热计量装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维护管理及更换费用纳入供热价格成本。
(五)不准收取住房登记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第一条规定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自2009年3月1日起停收。新建房屋初始登记费属于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由开发商支付,计入建房成本。
(六)不准收取土地登证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第一条规定,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自2009年3月1日起停收。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属于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由开发商支付,计入建房成本。
(七)不准收取房产测绘费。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第十条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申请产权初始登记发生的房产测绘费属于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支付,计入建房成本。
(八)不准收取有线电视入户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有线电视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3号)规定,自2009年3月15日起,取消新装模拟有线电视初装费,取消新装数字有线电视装机工料费。网络经营者对新入网的有线电视用户不再收取初装费、装机工料费。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有线电视施工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支付,计入建房成本。
按现行规定应缴纳的契税及维修基金,不计入商品房销售价
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或由购房者直接缴纳。
四、法律责任
(一)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每套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房价格较大幅度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无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有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销售的商品房,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未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其销售价格按原销售合同规定执行。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规范 商品房销售价格 通知
抄报:市物价局、县政府
抄送:县房地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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