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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辰环停产字[2016]53号】

更新时间:2017-10-01 09:42:59www.2ndflr.com云南旅行社96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辰环停产字[2016]53

 

辰溪县餐具消毒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 431223600099062

经营者:刘仁明

经营场所:湖南省辰溪县锦滨镇锦滨村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餐具消毒项目的建设地址发生改变,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对餐具消毒项目进行停产整治。

你单位完成改正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未改正任务或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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