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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09 来源:伊春区政府办公室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资金的管理,杜绝因经济发展及原有差旅费核定标准的不对应(原有标准为伊财文字[1997]65号文件)等原因而产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伊春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伊春区实际拟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 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伊春区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资金的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伊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伊春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区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费用)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正规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单位公务用车的除外)实行定额包干。 五、区属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培训、学习、会议等必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报请领导批复,根据批复确定出差人数、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指建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未经批复的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六、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七、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演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
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票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票据报销
八、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首先必须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否则资金不予拨付。
九、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据核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客车)可按照要求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并与交通费一并核销。
第三章 住 宿 费
十、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十一、本着厉行节约的要求,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或单间。
十二、住宿费标准:到省会城市及其他地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10元的最高标准限额凭据报销;在市内其他县区出差的(不包括乌马河、翠峦、友好区,下同),住宿费每人每天120元最高标准限额凭据报销。超限额标准的,按标准报销;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核销。乌马河、翠峦、友好区属于中心城区,不属于差旅费核销范围。
十三、出差人员应按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如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或住在亲友家无发票的,一律不予核销住宿费。
十四、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十五、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伙食补助实行定额包干。市外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市内其他县区伙食补助每人每天40元。出差人员不准报销饭费票据。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给予出具正规票据,凭票据核销。
十六、交通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所到地区市内交通费用。
十七、出差人员的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交通补助实行定额包干。市外交通补助每人每天80元、市内其他县区交通补助每人每天10元。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或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不另外支付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方面的差旅费
十八、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并按举办单位开具的正规票据核销,不再单独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十九、到外地实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和调动搬迁等经费开支按上述方面的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二十、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经批示后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基层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二十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对应标准凭票据核销,超支部分自行承担;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核销;订票费、车票的签转或退票等费用经批准后凭票据核销。
二十二、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出差人员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核销;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对持有城市间交通费(过路费)而未在宾馆住宿的,除住宿费不予核销外,其他按差旅费核定标准核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二十三、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二十四、财政部门将对区属部门和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二十五、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
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 则
二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严格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参照执行的《伊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伊财文字[199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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