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记者说家事之案例五
[基本案情]
冯某某与纳某某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安置了一套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的房屋,2002年6月签订《安置住房协议书》,由冯某某出资装修后双方结婚居住。二人在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冯某某分别于2015年7月、2016年5月起诉纳某某要求离婚,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均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17年3月冯某某再次诉至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冯某某分别于2015年7月、2016年5月起诉纳某某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并无缓和。冯某某再次起诉离婚,纳某某则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冯某某需给予一定的补偿。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冯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的某房屋,是双方登记结婚前安置,虽然《安置住房协议书》签订在双方登记结婚后,但纳某某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婚后交纳过安置房款,结合安置住房的工作程序,法院认定该房屋系男方冯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因纳某某离婚后无其他住处,且无固定工作,本着维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冯某某应支付纳某某一定的生活帮助费,结合冯某某的经济能力,法院确定生活帮助费数额为3万元。
[法官寄语]
法院在处理此类家事案件时一般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多措并举、案结事了”的原则并极力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在共同创造的财产上享有平均分配的权利,对于一方婚前享有的财产,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判决给予女方一定的生活帮助费,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中对弱势妇女的人性化关怀。(记者 张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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