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的通告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的通告
作者:clbb | 日期:2017/2/9 | 浏览量:815
为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矿产资源管理通告如下: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县域内的矿产资源由县政府统一管理。非法开采、加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不仅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破坏生态环境,带来安全隐患,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而且是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县委、县政府决定,实行“封山禁采”,进一步加强县域内矿产资源管理。这是“还山于民、还绿于民”的民心行动,是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家园的重要举措。县委、县政府将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强力推进,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县内未办理矿产开采、工商登记、环保、用地、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手续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企业和个人立即自行关停,做到“四不留一不动”,即不留开采加工人员、不留开采加工设备、不留办公设施、不留电力线路,开采、加工的矿产品一律就地封存,不得转移和擅自出售。严禁企业和个人非法销售、收购、运输矿产品。县政府将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在该期限内达不到“四不留一不动”关停要求或非法销售、收购、运输矿产品的,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拆除加工设备、办公设施,查扣运输车辆,并从严予以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对非法开采、加工、收购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或间接参与矿产资源非法经营活动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级组织和村“两委”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重奖,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举报县公安局:110,县国土资源局:623981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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