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曾经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页)然而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却因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太强,成为了“阳春白雪”以至于曲高和寡。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对原著的解析,使读者不再对马克思主义著作望而却步,能够掌握并且运用它。当然我个人学识有限,难免对原著的理解会产生偏差,所以阅读恩格斯的原著对读者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正式介绍恩格斯的这篇著作前,我认为有必要讲一些题外话。在我看来,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及看法多半会受到社会舆论和周围人的影响,即使某些人在其擅长的领域拥有着渊博的学识,但在其他涉足不深的领域,其认识水平则和常人并无两样。当然,每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我们无法做到精通每一个与我们息息相关的领域,但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当我们接触一种新的观点时,不要总是以根深蒂固的旧观念来取代自己的分析与判断,从而轻易的做出否定。因为我们头脑中某些固有的观念很可能是受到错误的社会舆论的影响,所以我希望读者在阅读这篇文章的之前,能摒弃以往对马克思主义学说所固有的偏见。任何一种观点,无论对错,要想对其做出公正的评判,是需要自身对其有一定了解的,而不能仅是从他人口中来认知。
恩格斯的这篇文章很好的反映了唯物主义的思想,虽然现在看来这篇文章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就如同第一架成功升天的飞机一样,其飞行高度和速度远不及后来的飞机,但就其历史意义而言却是后来飞机所无法比拟的。那么,究竟什么是唯物主义史观(历史唯物主义)?即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阐释,该观点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演变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因素,生产力(可简单概括为人类生产社会财富的能力,判断生产力高低的一个简单方式就是看其生产工具先进与否)的提高促使生产方式发生改变并导致社会分裂出具有不同经济地位的阶级,阶级之间存在着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对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劳动者所生产的劳动成果进行无偿剥夺,以及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可简单概括为人们在生产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主要表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成, 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以及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等)与之相适应(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否则,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当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的层次时,就需要新的生产关系来取代旧的生产关系。但旧有的生产关系下所形成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就必然要阻止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正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才导致人类社会依次出现不同的社会阶段,而新、旧阶级之间的武装斗争则是新社会取代旧社会的必然方式。
人们总是容易接受耳濡目染的事物,对于和传统观念截然不同的观点大多都会感到难以接受,本文中的很多观点就会对读者造成这种冲击,但好在有些观点在以往教育中就有所提及,因此是容易让人接受的。比如,人类社会在早期时曾存在过母系社会,现在的父系社会是从母系社会过渡而来的。所以,我希望本文的其他观点大家也能不带偏见的去分析思考,而不是以根深蒂固的观念盲目的去排斥反驳。
二
恩格斯采纳摩尔根所提出的分期法,将过去的历史时期分为三个主要时代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并把每一时代划分为低、中、高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又有着各自的标志性事物。
在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中,人类大多居住在热带或亚热带的森林中,部分人则依然在树上居住。《庄子?盗跖》篇记载:“古者禽兽多而人民少,于是民皆巢居以避之。昼拾橡栗,暮栖木上,故命之曰有巢氏之民。”分节语的产生也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到了中级阶段时,人类已经掌握了生火的方法,并开始使用熟食,这一时期与我国历史中所描述的燧人氏时代相对应。弓箭的发明则成为高级阶段的标志。从人类掌握了制陶术时起,便进入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到了中级阶段时,东大陆开始畜养家禽;西大陆开始靠灌溉栽培食用植物,以及在建筑上使用干砖和石头。高级阶段则是以铁矿冶炼为标志。
这些看似简单、枯燥的总结实际上正是唯物主义史观的体现,因为划分不同时代以及每个时代不同阶段的标准,是以人类社会生产力(简单的说,生产力就是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的进步作为依据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手工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义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正是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无论从远古时期还是到现代社会,人类一切活动所围绕的核心就是生存与繁衍,只不过每个时代的生产力水平各不相同。从蒙昧社会依靠打猎这种食物来源极不稳定的方式来维持生计,再到从事种植和畜牧养殖使食物来源有了稳定来源。摩尔根说到:“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达到了几乎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人类进步的一切伟大时代,是跟生存资料扩充的各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页)恩格斯总结到:“蒙昧时代是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类的制造品主要是用作这种采集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经营畜牧业和农业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产生的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页)
家庭
家庭是一切社会中最基础的单位,它的组成形式从根本上影响着社会结构。为了弄清古代社会的面貌,摩尔根在易洛魁人的部落中渡过一生中大部分的时光。通过观察,他发现易洛魁人所使用的亲属制度(亲属成员之间使用不同的称呼方式以区别远近亲疏的制度)与他们实际存在的家庭关系(亲属成员之间因血缘亲疏的差别而有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相矛盾。在现代的家庭关系中,亲属之间的使用不同的称呼不仅表现了血缘关系的远近,而且直接涉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亲属成员之间血缘关系越近不仅意味着享有更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更多的义务。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财产继承上,死者的遗产在一般情况下,是由血缘最近的亲属继承,血缘较远的则无权继承;而当未成人失去父母需要他人抚养时,一般情况下也由血缘最近的亲属履行抚养义务。因此,亲属制度出现的意义就在于从称呼上表明亲属成员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便明确他们的权利与义务。
易洛魁人实行的是一种双方可以轻易解除的个体婚姻﹐摩尔根把它称为“对偶制家庭”。因此﹐这种夫妻的子女是众所周知和大家公认的﹔对谁应该用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姊妹等称呼是不会有疑问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易洛魁人的男子,不仅把自己的亲生子女也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且也把他们兄弟的子女也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不是外甥和外甥女,兄弟的子女也称他为父亲。另一方面,他却把自己姊妹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外甥和外甥女,他们称他为舅父。相反的,易洛魁的女子,把自己姊妹的子女和她自己亲生的子女都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他们都称她为母亲。她把自己兄弟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内侄和内侄女,她自己被称为他们的姑母。同样,兄弟的子女互称兄弟姐妹,姊妹的子女们也互称兄弟姊妹。反之,一个女人的子女和她兄弟的子女,则互称为表兄弟和表姊妹。从上述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兄弟或姊妹与自己性别相同时,则视兄弟或姊妹的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此时,以不同称呼来区分血缘远近亲疏的亲属制度便失灵了;当兄弟或姊妹与自己性别不同时,才将兄弟或姊妹的子女视为自己的非亲生子女。此时,亲属制度才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外一处体现亲属制度与家庭关系矛盾的例子,则是发生在夏威夷群岛上,在恩格斯所处的时代,依然存在着这样一种家庭形式,父亲和母亲、兄弟和姊妹、儿子和女儿、舅父和舅母、外甥和外甥女、内侄和内侄女等在血缘关系上有着远近亲疏的区别,但该岛上所流行的亲属制度,又是同当地事实上存在的家庭形式完全对立。就是说,那里凡是兄弟姊妹的子女,在称呼上都被叫做兄弟姐妹。由此可见,夏威夷岛上的亲属制度已经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实际上成员间的血缘远近亲疏,已经无法从彼此之间的称呼上区别开来了。
为什么会出现着这种情况,摩尔根解释道:“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不过是一个长久的时期把家庭逐渐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急剧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急剧的变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页)这句话表明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随着家庭关系的改变从而不断变化的,从最初的全体成员不分血缘上的远近亲疏,都拥有着同样的权利义务;再到后来,权利义务因血缘远近亲疏而出现差别。亲属制度作为一种从称呼上表示成员间血缘关系的表现方式,总是被动的配合、适应着一定的家庭关系。当家庭关系由量变达到质变时,亲属制度才被动的随之发生改变。因此,是家庭关系决定亲属制度,而不是相反。马克思也说过:“当家庭继续发展的时候,亲属制度却僵化起来;当后者以习惯的方式继续存在的时候,家庭却已经超过它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页)这说明了家庭关系变化在前,亲属制度变化在后,亲属制度的产生具有滞后性。在易洛魁人中和夏威夷群岛上所存在的家庭关系均先进于当地存在的亲属制度,而亲属制度却并未发生改变,以配合、适应家庭关系,所以才会出现家庭关系与亲属制度矛盾的现象。
群婚制家庭
既然之前已经说过,亲属制度是由家庭关系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家庭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亲属制度。那么,与夏威夷群岛上的亲属制度相适应的家庭关系又该是什么样的呢?在摩尔根看来既然存在着不分彼此共同称呼的亲属制度,那么必然曾存在着一个不分彼此的家庭关系,他认为:“曾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这种原始状态,早在上一个世纪就有人谈过,不过只是一般谈谈而已;只有巴霍芬才第一个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并且到历史的和宗教的传说中寻找这种原始状态的痕迹,——这是他的伟大功绩之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6页)摩尔根所描述的就是群婚制家庭,不过上述观点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也会有大多人无法接受,而在恩格斯所处的时代更是受到不少批评与指责。一些人企图用动物之间的一夫一妻制来证明,人作为高级动物是不可能存在着群婚时代的。但这些说法都遭到了恩格斯的反驳,他通过埃斯潘纳斯的著作《论动物的社会》一文中的论点来证明以动物社会为例,不但不能起到反驳的作用,反倒是证明了人类早期要想组成群体,就必然要在两性结合上反对一夫一妻制。埃斯潘纳斯的著作《论动物的社会》一文中有以下论述:“群是我们在动物中所能看到的最高的社会集团。它看来是由家庭构成的,但是家庭和群一开始就处在对抗之中,它们是以反比例发展的。在家庭紧密结合的地方,群只是一种稀有的例外。反之,在自由的性交关系或多偶制盛行的地方,差不多是自然地组成了群……为了使群能够组成,家庭的纽带须要放松,个体须要重新自由……因此,我们在鸟类中材极少见到有组织的群……反之,我们在哺乳动物中所以能发现在某总程度上有组织的社会,正因为个体在这里没有被家庭所吞没……所以,群的集体感在其发生时的大敌,莫过于家庭的集体感。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说:如果说已经发展起来了一种比家庭更高级的社会形式,那么这只是由于它把起了根本变化的家庭溶化在自身之中才能发生;并且可能正是由于这一点,这些家庭才有可能以后在无限优越的环境中重新组织起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9页)
由此可见,高等动物中因雄性对配偶的单独占有的欲望,特别是交配期间内的相互嫉妒,对共同生活的群体起着削弱或者暂时瓦解作用的,因此,群体和家庭是相互对立的。成年雄性的相互宽容,嫉妒的消除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群体的首要条件。人类从森林古猿向现代人进化的过程中,需要以群体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当然,在现代人看来,使雄性之间消除嫉妒,共享配偶的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但实际上,雄性之间的嫉妒心理是一种较晚发展起来的情感。因为在群婚制度中,男女之间并不形成长期结合的关系,因此,在男女可以随意发生性关系的观念下,嫉妒这种感情因素在是不会出现的。同样,血亲婚配的观念也是如此。不仅兄弟和姊妹最初曾经是夫妇,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关系在恩格斯所生活的年代中,许多民族中也还是允许的。我国历史上昭君出塞的故事就印证了这一点,王昭君奉汉元帝之命出塞和亲,嫁给南匈奴的呼韩邪单于。两年之后,呼韩邪单于死亡。按照匈奴的祖制,王昭君又嫁给了呼韩邪的长子,并生育了两个女儿。十一年后,第二个丈夫也先她而去了,她又被命嫁给新单于,复株累的长子,也就是呼韩邪的孙子。
在群婚制家庭形式下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在这种家庭中,孩子的亲生父亲无法确定,只能确定其母亲。《吕氏春秋一恃君览》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虽然母亲将共同家庭的一切子女视为自己的亲生子女,对他们负担相同的义务,但她仍然可以把自己的亲生子女同其余一切子女区别开来。由此可知,在群婚制度下,世系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这就是历史上曾存在过的母系社会的由来,这种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随着时间的进展由此而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一切蒙昧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实际上都是这样。
血缘家庭
通过对历史的研究,群婚制在向个体婚制发展的过程中,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两性结合越来越多的受到血缘关系的影响,并且这种血缘关系限制的范围也越来越大。原先那种杂乱的毫无任何约束的性交关系下所形成的家庭,逐渐过渡到了血缘家庭。恩格斯在原著中写道:“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即平辈分之间实行群婚制。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即辈分不同则不能结婚。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也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性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做自然而然的事。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32页)即辈数不同不可为夫妻,辈数相同则自然为夫妻。此时,由于辈分这一限制因素的出现,使男女双方结合的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杂乱无章了。
普那路亚家庭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形式也在不断发生改变,主要表现为两性结合的限制因素进一步扩大。普那路亚家庭是继血缘家庭之后的又一个新的家庭形式。血缘家庭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性交关系,而普那路亚家庭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并且这一进步的影响是重大的,因为它直接导致了氏族制度的产生。恩格斯说到:“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以后逐渐成为惯例(在夏威夷群岛上,在本世纪尚有例外),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现在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的结婚”。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页)因此,为了避免旁系之间的婚姻,就有了区分外甥和外甥女、内侄和内侄女、表兄弟和表姊妹这些类别的必要,这样就可以从成员之间的称呼上明确得知男女双方的血缘关系,而这些称呼上的类别在毫无限制杂乱婚姻的家庭制度之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对偶家庭
继普那路亚家庭之后出现的是对偶家庭,这种家庭表现为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时期内同居在一起。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氏族内部禁止血缘亲属结婚的限制范围越来越广,起初是血缘较近的,后来及于血缘较远的亲属,最后则是姻亲关系。过去那种两性间毫无限制的群婚就不再可能发生了,因禁止血缘婚姻的规定使得群婚被对偶婚所排挤掉。它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只有个别地方是在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不过这种婚姻形式作为个别现象在群婚制的时期就曾存在过。
对偶家庭在早期阶段时是处于以女子为中心的母系社会中,这是由于在早期的群婚制下,女子可以同多个男子发生性关系,这就导致孩子的父亲不能确定,只能确定孩子的母亲,所以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其次,由于女子和男子的社会分工不同。女子负责农业经营,男子负责打猎,从食物来源上看,女子获取食物的方式更加稳定可靠,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也发挥着重要影响。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女子在氏族中占据主导地位。此时,男女双方的婚姻并不牢固,对女子的贞操权也不重视,男女双方虽然在一起同居,但却没有形成自己的家庭经济或者说此时的家庭还并不是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经济单位,而共产制家庭经济才是当时的主要形式,它一直盛行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后期。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畜群的数量大大增加,改变了以往需要每天以打猎为生的生活方式,那么此时,对于依靠繁殖而非打猎获取的食物该如何分配呢?最初依照以往的习惯,这些新财富无疑归氏族所有。但随着牲畜、金属加工、纺织以及田间耕作的采用,情况发生了改变。奴隶制度开始出现,在此之前,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奴隶从事劳动生产所创造的财富还不能弥补蓄养奴隶的费用,现在由于生产力的提高,使奴隶从事生产劳动变得有利可图,特别是在畜群完全归传家庭所有后,需要有更多的人来看管牲畜,对奴隶的需求也大大增长。也正是随着财富的增长,私有制(即生产资料,如土地、资源、工具等被少数人占有的制度)开始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以往那种人人平等、民主、自由的时代暂时告一段落。财富的分配不均导致有着不同经济地位的阶级开始出现,权力成为统治阶级剥削、压迫被统治阶级的独有手段,一个人数与其占有财富成反比例的金字塔,开始牢固的建立在私有制的土壤之上。
当财富在转归家庭私有后,就使得对偶婚出现了一个新的因素——即生身父亲,这一因素的出现是由于按照当时家庭内部的分工,丈夫负责获取事物以及为此所必要的劳动工具,因此,他对劳动工具也具有所有权,依照当时的社会习惯,家畜作为新的食物来源,也自然归丈夫所有,奴隶作为新的劳动工具也是如此,这下女性在家庭中经济地位开始下降,除了从前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下降以外,母权制的继承制度也开始动摇。
依照母权制的规定,氏族成员死亡以后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以内。最初,由于构成财产的物品不多,在实践上大概就转归最亲近的同氏族亲属所有,就是说转归母方的血缘亲属所有。但是,男性死者的子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是属于他们的母亲氏族,而男性死者的财产应该留在自己的氏族内。所以,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后,他的畜群首先应当转归他的兄弟姊妹和他的姊妹的子女所有,或者转归他母亲的姊妹的子女所有。他自己的子女是不许继承的。因此,要想把自己的私有财产保留在自己的家庭中并且使自己的子女得以继承,那么就必须废除母权制。而要废除母权制也并非一件难事,只需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而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以父亲氏族的族姓之一来给子女取名,用这种方法把他们列入父亲的氏族,以便他们能继承自己的父亲,这种方式到现在还在影响着我们的社会。
在母权制被推翻之后便进入了父系社会时期,父权统治的第一个表现就是建立家长制家庭,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下降,其次,就是妻子的贞操权被严格要求,这不仅是为了确保子女的血缘的纯正性,而且也是男子权威的体现。此时家庭的经济形式表现为家长制家庭公社,这种家庭的特点是它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这一时期,因为生产力水平较低,个体小家庭还不可能从公社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经济,它只是公社中的一个消费单位。公社处于一个家长的最高管理之下,不过此时家长已经不再由女性担任,家长对外代表公社,有权出让小物品,掌管账目并对账目核对对整个家务的正常经营负责。他是选举产生的,不一定是最年长者。妇女和她们的工作受主妇领导,主妇通常是家长的妻子。主妇在公社姑娘择婿是,也起着重要的,而且往往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最高权力集中在家庭会议,即全体成年男女的会议。家长向这个会议作报告;会议通过各项最后的决定,对公社成员间的争端进行裁判,以及对比较重大的买卖特别是地产的买卖做出决定。不过这种家庭在发展过程中也有着一些改变,到了父系家庭公社晚期,由于金属工具的使用,生产力进一步提高,个人劳动的产品除自身消费外开始出现剩余。这导致了在家庭公社内部逐渐产生了贫富分化和私有制的萌芽。同一个家庭公社的成员,对财产的占有越来越不平等。公社的少数首领成为特权享受者,占有较多的财富,把养子和战俘变成奴隶,并对妻子进行奴役。与此同时,个体劳动在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个体小家庭已不需依靠公社集体而能够独立进行生产。个体小家庭开始从公社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从前属于氏族和家庭公社的土地,一部分变为个体所有。于是父系家庭公社逐步解体,向农村公社过渡。
三
一夫一妻制家庭
这种家庭产生于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是从对偶家庭中产生。这种家庭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女子仅能与自己的丈夫发生性关系,从而确保其所生育的子女在血缘的纯正性,以便将来子女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身份来继承他们父亲的遗产。不过这种建立在男权统治的基础之上的一夫一妻制度,在实践中也仅仅是针对女性而已,男子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情况下是允许多妻的,并且在离婚时,男子也享有更多的权利,但是这种婚姻的牢固性让然比对偶婚要高的多。
“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1页)
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显然是受到了经济因素的影响,即个体家庭作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出现,以及子女对私有财产的继承。在这里一夫一妻制度下的男女双方的结合,并非是因为双方之间的在精神、情感上的相互吸引,甚至也不是对异性生理上的冲动。而仅仅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正像英雄时代的希腊妇女,她对于男子来说仍不过是他的婚生的嗣子的母亲,他的主要的管家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该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0-61页)虽然,私有财产的出现是促使对偶婚姻制度向个体婚转变的主要因素,但也正是由于私有制,使一夫一妻制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真正意义上实现。财富占有与分配的不公,导致出现了一些使女奴隶被强制献身于男性以及陷入贫困的自由妇女开始以卖淫这种方式谋生的现象。正如一切事物都有对立面一样,卖淫现象成文了一夫一妻制摆脱不掉的另一面。
被视为蛮族的德意志人对一夫一妻制进行了改造,使得一夫一妻制产生了一个新的进步因素,即过去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性爱。“现代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在这方面,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爱的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3页)“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不言而喻,体态的美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等等,曾经引起异性间的性交的欲望,因此,同谁发生这种最亲密的关系,无论对男子还是对女子都不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但是这距离现代性爱还很远很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2页)”而这一切的根本原因正是在于德意志人落后的家庭制度——对偶家庭。因为,在对偶家庭中,男子并不处于统治地位,妇女有着更受尊敬和更加自由的地位。相比之下,在丈夫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却并不是以夫妇相爱为前提的。恩格斯写道:“在一切统治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仍然和对偶婚以来的做法相同,——即仍然是一种由父母安排的、权衡利害的事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5-66页)“在今日的资产阶级中间,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在天主教国家中,父母照旧为年轻的资产阶级儿子选择适当的妻子,其结果自然是一夫一妻制所固有的矛盾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丈夫方面是大肆实行杂婚,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奸……相反地,在各个新教国家中,通例是允许资产阶级的儿子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去从本阶级选择妻子;因此,恋爱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成为结婚的基础,而且根据新教伪善的精神,为了体面,也经常以此为前提。在这里,丈夫实行杂婚并不那么厉害,而妻子的通奸也比较少些。……这种新教的一夫一妻制,即使拿一般最好的场合来看,也只不过是导致被叫做家庭幸福的极端枯燥无聊的夫妇他同居罢了。……在这两种场合,婚姻都是由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厉害的婚姻……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象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6-67页)
面对上述问题,资产阶级的法学家企图用法律来实现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以及男女双方结婚自由。“现代各文明国家的立法愈来愈承认,第一,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第二,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8页)不过,“在婚姻关系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在形式上证明是自愿,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是怎样的,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页)这种纸面上的公平在落实到实践中去的时候,往往会被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的经济基础所打破。恩格斯就以劳动契约的缔结为例,揭示劳动者在签订看似平等契约的表面下,掩盖的是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力,以及这一权力加于另一方的压迫,即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在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劳动者想要生存就必须向占有生产资料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并且只能获得其所创造的劳动成果中的一小部分。为此,经济地位迫使工人甚至把最后一点表面上的平等权利也抛弃掉,这种现象的发生,法律也仍然无法加以改变。
在古代的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妇女料理家务也被视为公共的、社会所必需的劳动,正如男子在外获取食物一样。男女之间的劳动被视为同等重要的。后来,私有制出现,个体家庭作为社会上的经济单位后,料理家务成为了个体家庭中的私事,只有男子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获取食物,这就导致在家庭中,男子的劳动才是家庭成员生存与发展的保证,而女子的劳动仅在个体家庭范围内具有价值,所以无法从社会上获得劳动报酬。这种分工模式决定了女子在家庭中只能依附于男子。因此,无论是在家庭中的地位还是在社会上的地位,女子都远远低于男子。
现代的工业大生产,给无产阶级的妇女提供了一条参加社会生产的途径,但却也给她们带来了一个选择上的难题,要么参加公共劳动变得有独立的收入,但这样也就意味着无法再履行自己对家庭中私人事务的义务。所以,当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时,无疑成为了妇女解放的一个重大阻碍。
氏族
在了解古代社会的婚姻与家庭之后,现在需要把目光转移到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即人类群体所形成的社会组织。在国家出现以前,它以氏族的形式存在着。之前曾提到过,氏族产生于普那路亚家庭下,它是由一个确定的,彼此间因近亲血缘关系而不能结婚的女系亲属集团组成。摩尔根通过研究证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内部用动物名称命名的血缘团体,实质上与希腊人的genea[氏族]和罗马人gentes[氏族]相同。只不过美洲的形式是原始的,落后的,而希腊、罗马的形式则是晚生的、先进的。但在上古时代,希腊、罗马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社会组织也曾跟美洲印第安人的组织处于同一发展水平。于是,恩格斯得出这样的结论:“氏族,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往后一点,(就现有资料而言),是一切野蛮人所有共有的制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0页)因此,恩格斯选取了不同民族且发展程度各不相同的氏族,以此来论述氏族制度的兴起和灭亡,以及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是如何产生的。
易洛魁人的氏族
易洛魁人因其地理位置以及自然条件的制约,使他们的氏族制度虽然达到了顶峰,但却也永远停留在这一阶段上,没有从中发展出使氏族制度灭亡而促使国家产生的新因素。因此,要想了解氏族社会的面貌,那么以易洛魁人的氏族为例是再合适不过了。
摩尔根以易洛魁人的塞讷卡部落中的八个氏族为例,通过研究他发现每个氏族内都盛行以下习俗:
1、氏族选举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酋帅(军事领袖)。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內世袭,一旦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此外,由于他的职位。他也是塞讷卡部落议事会以及全体易洛魁人联盟的议事会的成员。军事领袖则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並且有时可以暂缺。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別一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酋长。
2、酋长在氏族內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义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酋帅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号施令。
3、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不过选举须经其余七个氏族确认,只有在这以后,当选为酋长的人才正式就职,就职仪式则由全易洛魁联盟的总议事会举行。
4、氏族可以任意撤换酋长和酋帅。这仍是由男女共同决定的。被罢免的人,此后便像其他人一样成为普通战士,成为私人。此外,部落议事会也可以甚至违反氏族的意志而罢免酋长。(此时已经体现出上级组织已经可以不顾基层民意干预下级的罢免)
5、 氏族的任何成员禁止在氏族內部通婚(这也正是氏族产生的根本原因)。
6、因财产实行公有,所以死者的财产不能留自己的子女,而是转归其余的同氏族人所有。因为易洛魁人所能遗留的东西为数很少,所以他的遗产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分享;男子死时,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亲的兄弟分享;妇女死时,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据同一理由,夫妇不能彼此继承,子女也不得继承父亲。
7、氏族成员利益一体化。同氏族人必須互相援助、保护,特別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那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假使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就有义务实行血族复仇。起初是试行调节;行凶者的氏族议事会开会,大抵用道歉与赠送厚礼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的议事会提议和平了结事件。如果提议被接受,事情就算解決了。否则,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个或几个复仇者,他们的义务就是去追寻行凶者,把他杀死。如果这样做了,行凶者的氏族也没有诉怨的权利,事情就算了结了。
8、 氏族有一定的名称或一套名称,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才能使用这些名称。因此,氏族个別成员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名称一开始就同氏族的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
9、氏族可以接纳外人入族,并用这个办法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的成员。这样,未杀死的俘虏,就可以被某一个氏族接纳入族,成为塞讷卡部落的成员,从而获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权利。接纳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据氏族的个別成员的提议而实行的:男子可以提议接纳外人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议接纳外人为自己的孩子,为了确认这种接纳,必须举行入族仪式。个別因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于大批接纳別一氏族(得到它的同意)的人入族而重新兴旺起來。在易洛魁人中间,入族仪式在部落议事会的公共集会上举行,实际上已经变为一种宗教仪式。
10、宗教仪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联系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六个一年一度的宗教节日期间,各个氏族的酋长和酋帅,由于他们的职位,都被列在“信仰守护人”以内,而执行祭司的职能。
11、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这种议事会选举?罢免酋长和酋帅,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它作出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赎罪献礼(杀人赔偿金)或实行血族复仇的決定;它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总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
恩格斯写道:“氏族一旦成为社会单位,那么差不多以不可克服的必然性(因为这是极其自然的)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氏族、胞族及部落的全部组织。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程度的血缘亲属关系,并且它们之中每个都是闭关自守,各管各的事情,但是又相互补充。归它们管辖的事情,包括低级阶段上的野蛮人的全部公共事务。所以,我们凡遇见某一民族是把氏族作为社会单位时,我们也就可以去找出类似前面所讲的那种部落组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2页)由于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规定,导致原有的群体要想生息繁衍,就必须分裂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这些分裂出去的氏族又独立存在,并随着人口的增殖,每个氏族又分裂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这些分裂后所形成的氏族,以及最初的氏族就共同构成了胞族,即胞族就是由一个原始氏族分裂而成的,若干个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所组成的集团。它具有以下特点:
1、胞族间互相赛球竞技。
2、在部落议事会上,每个胞族的酋长和军事领袖坐在一起,两个胞族彼此相对,每个发言者都面对各胞族的代表讲话,把他们当作特別的团体。
3、作为较高级别的代表参与交涉。如果部落內发生杀人事件,而行凶者与被害者不属于同一个胞族时,被害者的氏族往往诉诸自己的兄弟氏族;于是这些氏族就举行胞族议事会,把对方胞族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交涉,使对方胞族也召集自己的议事会,以谋求事件的解決。因此,在这里,胞族又以最初的氏族的资格出现,并且比它派生的较微弱的单个氏族更有获胜的希望。
4、在重要人物死亡时,对方胞族办理安葬和丧礼,而死者胞族的成员则以死者的近亲服丧人资格参与葬礼。酋长死时,对方胞族将出缺一事通知易洛魁人的联盟议事会。
5、在选举酋长时﹐胞族议事会也出面参预。兄弟氏族对选举的確认,被认为是一种当然的事情;但另一个胞族的氏族则可能提出异议。在这种情況下,这个胞族的议事会即召开会议;如果议事会认为异议是正当的,选举就算无效。
6、作为单独的军事团体参与作战。以征服时期,住在特拉斯卡拉四个区的四个lineages(血族)为例,每个血族在作战时各成一队,各穿自己的制服,有自己的旗帜和自己的首领。
正如几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一样,几个胞族就古典形式来说则组成一个部落。不过胞族作为氏族与部落的中间环节,它的出现并不具有必然性,在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中就未曾出现过胞族。在这种情况下,部落则是由氏族直接组成。
部落具有以下特征:
1、有自己的地区和自己的名称。每一部落除自己实际居住的地方以外,还占有相当大的地区供打猎和捕鱼之用。在这个地区之外,还有一快广阔的中立地带,一直延伸到邻近部落的地区边上;在语言接近的各部落中间,这种中立地带比较狭小,在语言不接近的各部落中间。中立地带比较宽大。部落的名称,看来多半是偶然发生,而不是有意选择的。随着时间的进展,往往一个部落被邻近各部落取了另外的名称,与该部落自己使用的名称不同,像德意志人的最初的历史上的总称“日耳曼人”是由克尔特人给他们取的一样。
2、 有独特的?仅为这个部落所用的方言。
3、有宣布氏族所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的权利。
4、有撤换他们的权利,甚至可以违反他们氏族的愿望而撤换他们。
5、有共同的宗教观念(神话)和崇拜仪式。
6、有管理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它是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的——这些人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因为他们是随时都可以撤换的;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部落的其余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作出。按照通例,每个出席的人都可以随意发表意见,妇女也可以通过她们所选定的发言人陈述自己的意见。
7、在有些部落中间,有一个最高的首领,但他的权力并不大。他是酋长之一,当需要紧急行动时,他应当在议事会召集会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的措施。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种具有执行权力的官员的微弱萌芽。
比部落更高一级别的则是联盟,它由若干个亲属部落所组成。起初,这些部落由于紧急需要,组成一个短期性的联盟。可是当人们意识到一旦组成联盟就具有了强大军事力量时,这种联盟就由起初的暂时状态转变为了永久状态,并且对外极具侵略扩张性。例如“在美国﹐易洛魁人从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方迁移出来,经过长期漂泊才定居在纽约州,并分成了五个部落﹕塞讷卡,卡尤加,奥嫩多加,欧奈达及摩霍克。他们以捕鱼?打猎及原始园艺为生;住在大多用栅栏防卫起来的村落中。他们的人数从未超过两万;五个部落中有几个氏族是共同的;他们说着同一种语言的非常近似的方言,占有互相接壤的、为五个部落所瓜分的地区。因为这个地区是他们不久以前才征服来的,所以这些部落惯于团结起来对付被他们驱逐的部落,是自然而然的事。这样至迟到15世纪初,就发展成为一种正式的“永世联盟”,这种联盟,一经意识到它的新的实力,便立刻具有了进攻的性质,在1675年前后,当它远到了极盛的时候,便征服了它四周的广大土地,把这些地方上的居民一部分驱逐出境,一部分使之纳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0页)
联盟具的基本特点如下:
1、五个血缘亲属部落以完全平等和在部落的一切内部事务上的独立为基础,结成永世联盟。
2 、联盟的机关是联盟议事会,由50个地位和权限平等的酋长组成;这个议事会对联盟的一切事务作最后的决定。
3 、这50个酋长,在联盟成立时,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担任专为联盟目的而设立的新的公职。当出缺时,有关的氏族便重新进行选举,同时有关的氏族也可以随时罢免他们;不过委任权则属于联盟议事会。
4、联盟的这些酋长们,在他们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长,享有参加部落议事会和表决的权利。
5、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
6、表决是按部落举行的,这样,每个部落以及每个部落内的议事会全体成员,都必须一致赞成,决议才算有效。
7、五个部落议事会中每一个都可以召集联盟议事会,但联盟议事会本身不得自行召集。
8、会议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易洛魁人都可以发言;但只有议事会才能作决定。
9、联盟没有一长制首长,即没有主掌执行权的首脑。
10、但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能和平等权力的最高军事首长(类似斯巴达人的两“王”,罗马的两执政官)。
绝大多数的美洲印第安人,都没有超过联合为部落的阶段。他们这些人数不多的部落,彼此由广大的边境地带隔开,而且为不断的战争所削弱。这样,他们就以少数的人口占有辽阔的地面。易洛魁人的联盟是尚未超过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所曾达到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落后的生产力得不到提高,食物的产量也就无法提升,从而进一步限制了人口增长以及社会的分工。这些就是导致易洛魁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一直保留到了恩格斯所在的年代原因。尽管氏族制度注定要走向灭亡,但氏族中所存在的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平等、自由,即便是在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也永远难以达到。在私有财产出现以前,在没有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以前,人类社会就是如此。
四
希腊人的氏族
英雄时代的希腊人,他们的氏族制度超越了易洛魁人两个时期,最显著的表现就是一、群婚制的痕迹正在消失;二、由于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得母权制(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随着时间的进展而由此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让位于父权制。
除去那些与易洛魁人的氏族制度相似的特征外,希腊的氏族还具有以下特征:
1、世系按照父权制来计算。
2、通常情况下,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但和富有的女继承人结婚时例外。在实行父权制以后,女继承人的财产在其出嫁时归属于丈夫所有,从而导致财产流向丈夫一方所在的氏族。于是为了把女继承人的财产留在本氏族内,则要求富有的女继承人必须在氏族内部结婚。
另外“在荷马的诗中,我们可以看到希腊的各部落大多数已联合成为一些小民族(这些民族大多是由部落联盟转化而来);在这种小民族內部,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完全保持著它们的独立性。它们已经住在有城墙保护的城市里;人口的数目,随着畜群的增加?农业的扩展以及手工业的萌芽而日益增长;与此同时,就产生了财产上的差別,随之也就在古代自然形成的民主制内部产生了贵族分子。各个小民族,为了占有最好的土地,也为了掠夺战利品,进行着不断的战争;以俘虏充作奴隶,已成为公认的制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0页)
这些部落和小民族的组织如下﹕
1、常设的权力机关——议事会。过去,议事会的成员,是由氏族成员全体选举的酋长所组成,现在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口数量增加得太多,使全体成员曾与选举变成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于是选民从直接参与就变为了间接参与﹐由其中选出的一部分人组成,这就特权贵族出现的前身。最后,随着国家的设立,这种议事会就变为了元老院。
2、最高的权利机关——人民大会。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当议事会开会时,男男女女都站在周围,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讨论;每个男子都可以发言。决定是用举手或欢呼通过的。
3、世袭元首或君主的最初萌芽——军事首长(巴赛勒斯)。希腊人的巴赛勒斯还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君主,虽然,在父权制统治下,巴赛勒斯的职位通常是传给儿子,但这也表明儿子们在这里可能指望通过人民选举而获得继承权,但决不是说不经过人民选举就承认继承合法。正像罗马的“王”(勒克斯)一样,必定是或者由人民选举的,或者为议事会或人民大会所认可。巴赛勒斯除军事的权限以外,还有祭祀的和审判的权限。希腊著作家用来表示荷马所说的王权的basileia〔巴赛勒斯〕一词,在同时存在议事会和人民大会的情況下,其意不过是军事民主制而已。不过,各种权力的集中却是它日后发展成为君主式独裁的前提。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英雄时代的希腊氏族制度出现了易洛魁人氏族制度中所没有的新因素。但同时这也意味着希腊的氏族制度已经开始走上了灭亡的道路。首先,私有财产的出现使继承制度发生改变,子女开始继承父亲的遗产,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使一些在经济上具有优势的家庭成为了世袭显贵,并使权力与大众分离,集中于这些显贵手中。奴隶制开始出现,并且奴隶的来源也不再仅限于敌方的俘虏,同部落、同氏族的一些内部成员也开始因为债务原因沦为奴隶。古代部落之间以血亲复仇或争夺生存空间的战争,此时开始转变为争夺他人家畜、奴隶和财产的战争。这时氏族制度中的共产制度,对私有财产的鄙视以及反对有产者剥削和压迫无产者的原则已经与当时的社会现实发生严重冲突,此时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机关来取代氏族制度,以便用新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上出现的问题。
雅典国家的产生
在这里,恩格斯以四个不同时期的改革历程来叙述雅典国家的产生,英雄时代的雅典,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进一步扩大,出现了农业、手工业、商业、航海业等。从事不同行业的成员之间由于利益的需要形成了相应的稳定的集团,而以往的氏族仅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无法顾及这些集团的利益,这时就需要设立新的官职来解决这一问题。由于地产的买卖,氏族、胞族和部落成员中开始出现杂居现象,这使得原来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群体中,出现了血缘以外的成员。同时奴隶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并超过了雅典中自由人的数量,贸易的繁荣也使得大批追求财富的外地人定居此处。这些变化是氏族制度所无法应对的。因为依照氏族制度的规定,非氏族成员是无法参与氏族日常事务管理的,因此,这些非氏族成员就无法表达他们的诉求,利益也就得不到保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修斯进行了制度上的改革。首先,在雅典设立了一个中央管理机关,将过去各部落独立处理的一部分事务作为全体成员的共同事务来进行管理。同时,由于雅典的部落联盟逐渐融合为统一的民族,从而形成了凌驾于各氏族和部落的习惯法之上,对全体成员具有普遍适用的民族法。这就使得氏族以外的成员,即使在非本部落地区,其权利也能得到新法律的保护。其次,不再考虑氏族、胞族或部落的成员身份,将全体成员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阶级,并仅给予贵族成员担任公职的特权。虽然此时,担任公职的贵族与其他各阶级相比并无任何法权上的差别,但从观念上讲,由一定家庭成员担任公职的做法,在过去只是习惯而已,但现在却具有了不容置疑的必然性。有钱有势的家庭开始超出了自己的氏族之外,联合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特权阶级,国家产生以后为这些特权阶级的霸占行为赋予了一种不容侵犯的神圣性。
提修斯的改革表明,不同的职业群体对社会生活有着重大影响,使过去以氏族和部落的划分方式在社会意义方面已不再重要。其次,氏族自身的局限性,导致其日后必然被国家所取代。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氏族的平等原则,将每一名氏族成员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再把非特权者按照他们的职业分为不同阶级,以此来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新的社会秩序。
到了梭伦时代,巴赛勒斯一职已经丧失它的意义,国家首脑人物由贵族中推选出的执政官来担任,贵族统治不断加强。具体表现为贵族在经济地位上确立了压倒其他阶级的绝对优势,一方面通过海上贸易以及偶尔附带的海上掠夺使贵族发财致富,另一方面,货币和高利贷更加重了被剥削阶级的贫困,使货币财富集中于贵族手中。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开始冲击并破坏农村公社中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生活方式。债务契约开始出现,无论债务人是否基于公平合理的事实前提下与债权人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得货币所有者对小农的剥削变得神圣化、合理化,一种新的习惯法应运而生。“在阿提卡的田地上到处都竖立着抵押柱,上面写着这块地已经以多少钱抵押给某某人了。没有竖这种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还押款或利息而出售,归贵族高利贷者所有了;农民只要被允许作佃户租这原地,能得自己劳动生产品的六分之一以维持生活,把其余六分之五作为地租交给新主人,那他就谢天谢地了。不仅如此,如果出卖土地所得的钱不够还债,或者债务没有抵押保证,那么债务人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卖到国外去做奴隶,以偿还债务。父亲出卖子女——这就是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第一个果实!要是吸血鬼还不满足,那么他可以把债务人本身卖为奴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7-108页)
随着被剥削的人民所处的绝境越发艰难,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梭伦在公元前594年掀起了一系列的政治革命。这种革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而反对另外一种所有制的。例如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以牺牲封建所有制来拯救资产阶级所有制。同样,梭伦所进行的革命也不例外,他将所有的债契全部废除,禁止缔结以债务人的人身作抵押的债务契约;又规定了个人所能占有的地产的最大数额。在制度上,创立了400人组成的议事会,把公民按照他们的地产和收入划分为四个阶级;500、300、150袋谷物(一袋约等于41公斤)为前三个阶级的最低限度的收入额;地产少于此数或完全没有地产的人,则属于第四阶级。一切公职只有前三个阶级的人才能担任,最高公职只有第一阶级的人才能担任。第四阶级只有在人民大会上发言和投票的权利,除此之外,四个阶级还是军队组织的组成基础,前两个阶级提供骑兵,第三个阶级提供重装步兵,第四个阶级提供轻装步兵和一般水手。
梭伦的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约束了贵族阶级的统治,解决了被剥削人民的沉重负担,新兴阶级,即富有的工商业者以其雄厚的财力得以参与政治活动,打破了贵族的阶级专权的局面。虽然贵族为夺回他们以前的特权与平民展开了一个多世纪的斗争,并在短时间内占据上风,不过到了克里斯提尼革命时,这场斗争最终以贵族的失败而告终。
克利斯提尼的新制度在划分民众时,不再以氏族和部落为标准,而是以居民的居住地区为标准。这种方式与我们现代国家的做法相类似。血缘关系作为氏族、部落成立的基础,一旦被摒弃就意味着氏族在灭亡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氏族制度的各种机关被新的机关取代之后就不再处理社会事务,它下降为私人性质的团体和宗教社会。不过,旧氏族时代的道德影响、因袭的观点和思想方式,还保存很久,只是逐渐才消亡下午。例如,警察这种职业,在自由的雅典人看来是非常卑贱的,以致他们宁愿让武装的奴隶逮捕自己,也不愿从事该职业。另外就是对劳动的鄙视,随着商业和工业的发展,发生了财富积累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导致出现大批自由公民贫困化的现象。这些公民宁愿成为穷光蛋,也不愿从事手工业,同奴隶们一起参与劳动竞争。
罗马的氏族和国家
罗马的氏族除已经完成了父权制过渡外,在权利义务方面几乎与易洛魁的氏族相同。罗马也存在着胞族和部落。这里十个氏族构成一个胞族(库里亚),十个胞族构成一个部落,所有三个部落合在一起形成了罗马人民。
在政治制度方面,元老院负责处理公共事务,它是由三百个氏族首长所组成的。氏族首长总是从每个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选出,这就是最初的部落贵族。这些家庭要求加入元老院并担任其他一切官职的独占权。元老院还象雅典的议事会一样,在许多事情上有着决定权,有权预先讨论其中比较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
不过,这些新法律最后由库里亚大会(人民大会)通过。来参加大会的人民按库里亚分组,而在每个库里亚内大概又按姓氏分组;再通过决议时三十个库里亚各有一票表决。库里亚大会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选举一切高级公职人员,包括勒克斯(所谓为王)在内,宣战(但有元老院媾和),并以最高法院资格,在一切事关判处罗马公民死刑的场合,根据各方的上诉作最后的决定。
最后,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并列的,还有勒克斯,他完全相当于希腊的巴赛勒斯,但绝不象蒙森所描述的那样几乎是专制的君主。他同样也是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审判长。他不掌握民政方面的权力,也决没有处理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除非这些权力来自军事首长的惩戒权或法庭审判长的判决执行权。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系的;相反地,他大概是由其前任推荐,先由库里亚大会选出,然后在第二次大会上正式就职的。他也是可以撤换的。
罗马在对外征服的过程中取得了大片土地和人口。而这些外来移民和被征服土地上的居民,他们虽然是自由人,可以占有地产,须服兵役和纳税,但却因血缘关系被阻挡于罗马的氏族之外,因而不属于罗马人民。不能参加库里亚大会,不能担任任何官职,也不能参与政府得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他们成为了被剥夺一切公权的平民。这些不属于罗马人民的民众暂且称之为平民集团。他们的人数不断的增加,并且拥有武装受过军事训练,并且在经济实力上也与罗马人民旗鼓相当。他们占有与罗马人民数量相当的土地,商业和工业的财富虽然还不发达,但也都掌握在平民集团手中。这就是使得平民集团拥有了与罗马人民对抗的强大实力。
塞尔维乌斯为了缓和罗马人民与平民集团的矛盾,依照希腊梭伦的模式,设立了新的人民大会。能否拥有参与该大会的资格,以其是否服兵役而定,不再区分罗马人民和平民集团了,这就改变了以往平民集团无法参与政治活动的局面。他把应服兵役的男子,都按其财产分为六个阶级。其中第六个阶级为无产者,是由那些没有什么财产,不服兵役和不纳税的人构成的。
在新的百人团人民大会上,公民以军队方式按连队来编组,每队一百人,称百人团,每个百人团有一票表决权。但是,第一阶级出八十个百人团,第二阶级出二十二个,第三阶级出二十个,第四阶级出二十二个,第五阶级出三十个,而第六阶级,为了体面起见,也准出一个。此外,还有从最富裕的公民中征集的骑士所组成的十八个百人团;一共有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多数票为九十七票。但骑士和第一阶级合在一起就有九十八票,即占多数;只要他们意见一致,就可以不征询其余阶级的意见,决议也就有效了。以前库里亚大会的一切政治权利(除了若干名义上的权利以外),现在都归这个新的百人团大会了;这样一来,库里亚和构成它们的各氏族,象在雅典一样,就降为纯粹私人的和宗教的团体,并且作为这样的团体还苟延残喘了很久,而库里亚大会不久就完全消失了。
随着四个地区部落的设立,三个旧有的血族部落也从国家中排除出去了。至此,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制度已经被破坏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国家制度。此时,公权力体现在其所拥有军队。这些军队不仅用来对外作战,而且对内还用来镇压反抗的奴隶和拥有武装的无产者。
德意志的氏族及其国家的形成
在公元初,德意志人口大概就有600万人,而易洛魁人在其全盛时代人口总数也不足2万人。庞大的人口数量意味着德意志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氏族发展程度必然要超越易洛魁人,相应的其氏族制度也正走在灭亡的道路上。庞大的人口使德意志人有了对外扩张的需要,而且罗马自身的统治危机也使德意志人有机可趁。
就在德意志人入侵之前,罗马帝国已经走向了没落,国家制度失去了调和矛盾的作用,反而其残酷的剥削造成了各省的离心。捐税、国家的差役和各种代役使人民大众日益陷入贫困的深渊中。地方长官、收租官以及士兵的勒索,更使压迫加重到了使人不能忍受的地步。帝国越是没落,这一情况就越发严重,从而造成了恶性循环。商业在官吏的勒索下毁灭了。普遍的贫困化,商业、手工业和艺术的衰落,人口的减少,都市的衰败,农业退回到更低的水平。罗马所建造的秩序已经不被它的民众所认同,而是把入侵者视为把他们从沉重赋税和压迫中解救出来的解放者。
过去存在的大庄园经济以两种方式存在着。一种是大牧场,这种经济只需要少数奴隶看管牲畜即可;另一种则是大田庄,这种经济则需要大批奴隶进行生产劳动。不过,田庄田产及其园艺业随着领主的贫穷和城市的衰落而衰败了,从而导致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大田庄经济不再有利可图。“到罗马帝国末年时,随着帝国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衰落,奴隶的来源遂日益枯竭,使原来用奴隶劳动经营的大种植园,由于得不到充足的劳动力而日益陷于荒芜。罗马时代的大量奴隶,大部分得自战争俘虏,小部分得自购买,在帝国力量衰微之后,遂因之失去奴隶的重要来源。奴隶的来源既少,价格必因之大涨,且不易获得,奴隶主便用加强剥削的办法来暂时解决矛盾。但加强了剥削必然要引起奴隶的反抗,结果,旧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却又增加了新的和更为尖锐的矛盾。在奴隶暴动频繁发生的情况下,这些含有强烈敌意的奴隶,不但生产效率很低,而且经常以毁坏工具、虐待牲畜、消极怠工等等来发泄他们的怨愤,因而对奴隶的管理非常困难,奴隶主必须雇佣众多的管理人员,以致耗费很大,常常是得不偿失。”(《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0-21页)于是,小规模经营取代了大田庄生产,大田庄被分为若干的小块土地,分别租给世袭佃农、成分制农民以及隶农。成分制农民只能获得一年劳动生产品的六分之一或九分之一。隶农除了要每年缴纳一定的款项外,他本人也成为了土地的依附物,当隶农所在的土地被出售时,他也随之一起流转。
过去庞大的生产已经收缩为了小农业和小手工业,这些产业也不像过去那样需要大批奴隶,只剩部分奴隶替富人做家务和供他们过奢侈的生活。古代的奴隶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不适应时代的需要了。这也注定着它要走向灭亡。不过它却留下了一根毒刺,那就是社会上鄙视自由人从事劳动,认为生产劳动是奴隶们所做的事情。行省中,自由的小农处境也并不乐观,为了避免受到官吏和高利贷者的侵害,只有向有权势者寻求保护。为此,要付出巨大的代价,那就是交出土地的所有权,而仅剩土地的终身使用权。
德意志野蛮人以解放者的姿态击败了罗马,并把三分之二的土地拿来重新分配,这些土地一部分归全体人民所有,一部分归各个部落和氏族所有。在每个氏族内,则用抽签的方式把耕地和草地平均分给各户。不过,这种带有氏族色彩的分配方式不久就被取消了。单块的份地变为可转让的私有财产,随着德意志人与罗马人的杂居融合,过去以血缘为纽带的联系逐渐被地区性质的联系所取代,氏族消失于马尔克公社中。
德意志人在征服了罗马以后,同样面临这希腊人曾遇到过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与数量庞大的氏族外部成员的之间关系。因此,废弃氏族制度,继承罗马的国家制度就成为了维持统治的必然选择。而也正是这一做法,导致了日后法兰克王国在400年里重演了罗马帝国的兴衰与灭亡。首先是军事首长实现了向王权的转化,土地有部分公有全部变为私有,并以采邑的方式分配给了手下亲信。氏族首长议事会被国王的固定亲信所取代。旧的人民大会也愈来愈成为下级军事首长和新贵人的会议。占有土地的自由农民在连年的内战和对外战争中破产。以致他们不得不转让土地所有权给保护人,自己再将该土地承租回来,不过,一旦陷入这种依附形式,他们就逐渐丧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经过几代后,他们大多就变成了农奴。最后法兰克王国被诺曼人征服,正如四百年前,法兰克人征服罗马那样。
德意志人重蹈罗马人的覆辙,证明了社会分化和财产分配是跟当时的生产水平相适应的。同样,一定的生产水平又必然决定着社会的分化与财产分配。不过,这看似循环的四百年中,还是出现一些新的因素,古代奴隶制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地主和农民所构成的新的生产关系。原有的土地所有者把他们采邑中的土地分割出一部分,分配给手下的奴隶,使其依靠这些土地来自己维持生计。这样一来,奴隶因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土地而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又为奴隶主节约了管理奴隶的费用,例如不再需要雇佣大量的监工,不需要负担奴隶的生活费用。于是这些拥有土地的奴隶就转化成为了农奴。以往的奴隶不具有自己的经济来源,终身为奴隶主无偿劳动。他们被视为奴隶主的“会说话的工具”,其地位如同牲畜一般,他们没有人身自由。而农奴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因此,有着自己的经济来源。农奴除服徭役外还能自由支配一部分劳动时间,即为自己生产,他不再是奴隶主的所有物,他们不像奴隶那样对奴隶主具有直接的人身隶属关系,而是通过土地建立起的一种隶属关系。这样,一种封建式的生产关系开始出现,标志着一个全新的时代即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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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风破楼 时间:2016-10-08 10:08:33
帮楼主编辑了一下,四帖合为一帖,方便网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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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考士风范 时间:2016-10-09 22:14:37
浅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https://www.2ndflr.com/dm/huabeidiqu/942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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