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 本县县域内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县保密局确定。 4.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7.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二)保密工作部门(县保密局) 1.负责对本县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县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3.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协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5.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对县域内各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对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一经发现,应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局确定。 (三)行政机关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对行政机关提交确定的申请, 县保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六)经保密审查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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