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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旭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21-01-21 12:53:32www.2ndflr.com云南旅行社94
杨天旭故意伤害案 靖州杨天旭
摘要:杨天旭故意伤害案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 )靖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 县人民 检察院。
  被告人杨天旭(又名杨天序),男, 1984年12月24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厂镇炮团村鱼花边组。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日被刑事 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2011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靖 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 诉(20 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天旭犯故意伤 害罪,于201 1年9月1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 谢德玖担任审 判长,人民陪审员王 礼忠、陈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张霞担任记录。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凯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天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1日19时50分,被告人杨天旭邀约被告人陈涛、吴宇豪(已判刑)等人在靖州县梅林路移动公司门 口用刀将姚晃 身体多处砍伤。
后经法医鉴定,姚晃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2011年3月1日,被 告人杨天旭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杨天旭和姚晃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并得到其谅 解。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 列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 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请求书、 收 条、悔过 书、道歉书等书证;
  2、证人胡 宗华、陈涛、吴宇豪的证言;
  3、被害人姚晃的陈述;
   4、 被告人杨天旭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 验笔录、现 场图及照 片。
  该院认为, 被告人杨天旭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应当以故意 伤害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天旭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 用,系主 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
公诉机关综合被告人杨天旭的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 天旭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四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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