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在哪里
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始终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栏目旨在对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方针政策进行发布和解读,对金融监管实践的信息进行披露和评说,以及对中外资银行监管理念和方法进行关注和传播,为中国金融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出谋划策。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际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国际金融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在一系列的重要问题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收到了大量对于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合理的风险管理为目标,并且在此基础上,对新巴塞尔协议做出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目前看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的修订大致集中在六个方面。
加强跨国监管合作
金融业的全球化推动着国际监管合作的加强,这一显著的变化也反映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理念中,实际上巴塞尔协议本身就是这一进程的产物。2003年8月,委员会发布了《跨境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高级原则》,以进一步加强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特别是对于复杂的银行集团更是如此;并且通过实施新协议,提高各国的银行监管质量,提高所有东道国(特别是那些新兴市场国家)监管人员的能力,以便使东道国能够对在其国家经营的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的银行监管。
2004年5月,委员会重申监管当局的紧密合作对于巴塞尔协议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执行小组将继续讨论新协议中跨国执行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监管当局主要根据案例研究以找出加强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合作的方式,委员会将推进以国际业务为主的银行集团的母国与东道国监管的合作,并主要关注实践中它们在高级方法上的合作。委员会还重点强调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考虑在实践中双方信息披露的合作、应避免重复进行多余及无协调的审批及检查工作,以便减少银行的执行成本并节约监管资源。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某些高级技术的批准上,母国监管当局发挥主要作用。
调整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对于在监管框架中引入第二支柱“外部监管”,业界有不少的批评。有的认为第二支柱意味着更多的监管要求并且忽视了各银行的具体情况。委员会于今年一月进一步解释了对第二支柱的认识: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反映了监管当局在保证充足的资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考虑到各国不同的法律和监管结构,委员会认为在不同的管辖权内保持第二支柱的灵活性是必要的,因此委员会在该方面不提供广泛的说明性指导。委员会更强调监管当局信息共享和银行与监管当局建设性对话的结合。委员会增加第二支柱的目的,在于发起对国际活跃银行更严格的监管程序以确定其资本要求,支柱二赋予监管当局评估银行计算方法是否合适、资本是否充足并采取不同行动。重要的是,在支柱二中,各监管当局在不同方法上信息共享以促进新协议的一致性,这也是执行小组的使命。关于这方面,可能会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一些不同的理解,但是,同时这也会促进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委员会指出,某些风险之所以被纳入支柱二而非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是为了在处理这些风险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委员会不赞同一些银行提出将这些风险纳入其他部分。委员会也表示,由于在监管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上要有保证,并须在执行中保持一致性,支柱二在未来几年中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委员会的执行小组和专门负责新兴国家的转型小组将致力于解决这些困难。
同时,对于“市场约束”这个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范围有所缩小,只集中于核心信息。但在披露的周期等方面强制性规范增加了,任意性规范相应减少了,如国际活跃银行必须披露其季报。
鼓励采用风险高级计量法
通常看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个进步是它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金融机构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委员会提供了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不断提高的三种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以供银行选择,鼓励国际活跃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的复杂程度并采用更加精确的计量方法——高级计量法(AMA)。
由于国际活跃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涉及到跨国监管权限的协调和合作,在真实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4年1月出版了《母国-东道国对AMA计算操作风险资本认可的原则》,特别说明了对采用混合方法的银行集团的监管,以指导母国与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四个原则是:用AMA方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必须符合新协议实施的范围及委员会的《跨境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高级原则》;银行集团各层次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了解在其层次上银行的操作风险轮廓,并且确保风险得到较好的管理并有相应的准备;一般而言,资本并不能在银行集团内部任意转换,因此每个附属银行必须单独持有足够的资本;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减少跨境运用AMA的银行集团和监管者的负担和成本,这些原则目的在于平衡资本充足的要求和满足跨国活跃银行集团在其内部运用AMA方法进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增加新协议的灵活性。
最后,委员会指出这些问题也同样适用于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委员会将继续努力促进新协议执行的合理性和一致性,执行小组正在进行一些操作,包括案例研究。这项工作目前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上,但会逐步扩展到操作风险领域。
仅覆盖不可预见损失
按照内部评级法(IRB)对信贷损失的处理方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来弥补可预见损失(EL)与不可预见损失(UL),并且对损失准备规定特殊的处理方法。不少成员国认为,此种方法是切合实际的折衷,能够解决各国会计方法和监管当局在准备计提方面存在的差异,但众多的银行机构要求改变内部评级法对资本金的约束,希望能将监管资本的计算与经济资本的计算更好地结合起来,于是委员会决定在对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方面采取仅仅覆盖不可预见损失的方法。委员会重新审议这一问题后,决定采用针对不可预见损失的方法。
另外,对采用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RB)或计量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AMA)的银行,委员会在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头两年内,以按照现行协议计算的结果为基础,规定一个资本底线(capital floor)。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到新协议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内部评级法计算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不能低于现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90%。在第二年,不能低于这一水平的80%。2004年5月,委员会提出对信用风险使用基础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在2006年可以平行计算资本。从现行框架直接过渡到高级方法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银行可在2006-2007年平行计算资本。基础和高级方法在2008年和2009年的资本底线分别是90%和80%,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2007年的资本底线是95%。此前,委员会已剔除了对操作风险单独设立的资本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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