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西南地方旅游网欢迎您的到来!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地名 > 中国 > 华中地区 > 湖北 > 宜昌 > 秭归县 >

向某与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1-01-20 21:12:33www.2ndflr.com云南旅行社88
向某与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秭归陈宏雄嫁女
相关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 鄂05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 被告):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位住所地秭归县。
法定 代表人陈宏雄,系该公司经 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向某,女,1974年2月 28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秭归县。 
再审 申请人秭归县金城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城公司申请再审称,向某向金城公司提出成为VIPB卡会员,该卡 第4款明确约定该卡仅作 为门店开盘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和购买优惠,双方没有约定向 某向金城公司缴纳80000元是为订立买卖合同提供的 担保,一审法院认定该 款属于订约定金没有事实依据。
向 某享有优 先购  买权并 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签订,其有买或不买的权利,该权利与判 决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被申请人拒绝签订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相悖,判决认定金城公司明知没有门店可以出售, 仍然与向某签订2、3号楼房屋买卖预约协议,导 致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立,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判决金城公司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一审法院适 用定金法 则判决本案错误。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 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金城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 一审法院根据庭审质证情况和查明的案件事  实,在判决中已作出具体评析。
金城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金城广场VIPB卡申请单》载明,向某于2012年5月6日所交纳的8万元系购买金城广场一个门 店应交纳的入会金,如需购买超过一套单位的,需签署对应数量的VIP卡申请单并交纳相应金额,该申请单上还规定了选房方式等其他条款。
金城公司同时向向某出具的手写收据载明,向某交纳的8万 元系'金城 广场2、3号楼内门店定金'。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 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 款 '的规定,认定向某所交纳的8万元的性质为担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约定金并无不当。
本案中 ,金城公司开发的金 城广场2 号楼共有41个门店,其中40个门店返还给了拆迁户,尚余一 个门店 系金城广场公用的风机房,3号楼因为没有通过测绘,房屋没有产权 ,不能出售,故2、3号 楼不存在开盘,金城公司于2014年12月25 日实际开盘的是6号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 条规 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 定金 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 金的规定处理。
故一审判决金城公司双倍返还向某定金共计16万 元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裁 判并 无不当。
金城公 司的 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审 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 员   王四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晋
向某与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秭归陈宏雄嫁女
向某与秭归县金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https://www.2ndflr.com/dm/ziguixian/949693.html

相关问答

更多相关秭归县属于哪,请关注云南地方旅游网:https://www.2ndflr.com

周边城市地名

 西陵区   五峰县   宜都   当阳   枝江   伍家岗区   点军区   夷陵区   远安县   兴山县   秭归县   长阳县   猇亭区  

推荐地名

 巴统   奥祖尔盖蒂   奥尼   加利   哥里   博尔若米   加格拉   苏呼米   季瓦里   乌雷基   任瓦利   鲁斯塔维   库塔伊西   梅斯蒂亚   祖格迪迪   特基布利   曼格利西   巴赫罗马   泰拉维   阿哈尔齐赫   亚美尼亚   埃里温   瓦纳佐尔   塞凡   伊泽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