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要案回顾】当街杀人汽油焚尸 内蒙古副省级高官赵黎平被执行死刑
编者按:十八大后的反腐风暴中,截至目前被处以死刑者,唯有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厅原厅长赵黎平一人。这位昔日政法高官光天化日枪杀情妇,犯下骇人听闻的罪行。案件一审、二审直至死刑复核,赵黎平均不认罪,最终仍被执行死刑。
这一波落马高官,省部级的政法委书记和公检法“三长”占据相当比例,以权谋私、以案谋私是普遍现象。对这些手握重权的特殊主体如何加强监督,让权力运行不越轨,是必须直面的课题。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因犯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四宗罪,相继被太原市中级法院(下称太原中院)、山西省高级法院(下称山西高院)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据新华社消息,最高法院经过复核,核准了赵黎平的死刑。2017年5月26日上午,太原中院遵照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赵黎平执行了死刑。
最高法院经复核确认:2015年3月20日晚,被告人赵黎平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持枪将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26岁)杀害。2008年至2010年,赵黎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有关公司和个人在收购股权、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368万元。2015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对赵黎平杀害李某某的抛物现场进行勘查时,提取了赵所藏匿的一支转轮手枪、一支六四式手枪及49发子弹。同月23日,公安机关对赵黎平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警体中心二楼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时,从保险柜内查获91枚雷管。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黎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赵黎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及49发子弹,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赵黎平非法存放91枚雷管,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赵黎平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赵黎平受贿人民币23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支,情节严重。对赵黎平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法院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黎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太原中院收到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赵黎平进行了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赵黎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财新记者获悉,本案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赵黎平均拒不认罪。
赵黎平不仅是副省级高官,还是高级警官。他在内蒙古公安系统浸润33年,自2005年起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至2012年7月改任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案发前已退休。若死刑被核准,赵黎平将是十八大后首个因杀人而伏法的贪腐高官。
一审、二审裁判要点及多方信源证实,侦查人员在求救、枪杀、焚尸及抛物现场提取的血迹、DNA、物品等指向赵黎平作案,警察及目击证人称被害人李某某求救时明确说赵黎平要杀她。但赵黎平始终不认罪,这位昔日地方警长在两次庭审及死刑复核阶段都表示,该案没达到死刑案件严格证据标准,办案程序违法。这一意见并未获得最高法院采纳。
一审认定赵黎平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2015年3月22日深夜,内蒙古警方证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羁押,案件正在侦查。据知情者当时透露,被害者是一位26岁女性,家住赤峰市松山区,赵黎平3月20日晚驾车到赤峰市将其追杀,死者临死前曾电话报警,杀人后,赵黎平随即将尸体装入自己奥迪车的后备箱,离开赤峰市,并半路上抛尸、焚尸,后被警方拦截,死者尸体在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某处找到。
2015年3月24日,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以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赤峰市红山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次日,红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赵黎平。7月31日,中央纪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2016年2月,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经指定管辖,由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
2016年2月5日,经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太原中院立案受理赵黎平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存储爆炸物罪一案,于9月11日至13日开庭合并审理此案。除控辩审三方外,还有一名鉴定人及一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加诉讼。
检方指控:赵黎平和被害人李某某在交往中产生矛盾,赵黎平为摆脱李某某纠缠而起意杀李。为此,赵黎平准备了六四式手枪、转轮手枪及子弹等工具,在成功追杀李某某后,用汽油焚尸灭迹,驾车逃跑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检方称,2015年3月19日16时许,赵黎平驾驶悬挂蒙K87643车牌的黑色奥迪车从呼和浩特出发,20日凌晨到达李某某所在的赤峰市。20日九时许,赵黎平和李某某约定在赤峰市红山区赤峰北路高速口南侧立交桥附近见面,争吵时,赵黎平用转轮手枪向李某某射击未逞,又用枪身击打李某某头部,李某某挣脱后跑到立交桥东侧桥面上,拦停一辆白色起亚车,并向车内三人求救,直呼内蒙古公安厅原厅长赵黎平持枪要杀她。赵黎平赶到后,持枪威胁起亚车内人士不要管自己家事,李某某趁机驾驶白色起亚车逃离,赵黎平驾车追赶。逃离过程中,李某某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并给家人打电话称赵黎平持枪要杀她。
此后,赵黎平驾车将李某某所驾车辆逼停在赤峰市松山区百合新城小区一栋家属楼下,持六四式手枪朝李某某射击,击中李某某胸部。而后,赵黎平将李某某拖到奥迪车内,驾车至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一个在建停车场内。赵黎平将李某某放在停车场南侧土坡下,持六四式手枪朝李某某头部射击两枪,后泼洒汽油焚烧尸体,并用建筑垃圾掩埋。赵黎平将作案手枪等物品丢弃,后更换奥迪车车牌,驾车逃跑。3月21日7时许,警方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一收费站处将赵黎平抓获。经鉴定,李某某系因枪弹致胸部贯通创、双肺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赵黎平曾在侦查阶段辩称,他并非故意杀害李某某,他把李某某的车逼停后,拽她下车,但李某某不愿意,往车里右侧后方躲,后突然从衣兜里把六四式手枪掏出来,赵黎平和李某某抢枪过程中,手枪走火致李某某死亡。而在庭审中,赵黎平进一步辩称李某某是被她的前男友自带转轮手枪所杀,并指责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他的13次有罪供述,要求法院排除这些非法证据。
赵黎平的辩解未被法院采纳。2016年11月11日,太原中院一审宣判:赵黎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存储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对赵黎平执行死刑。
太原中院认为,赵黎平持枪追杀并在居民区开枪杀死李某某,抛尸时又向李某某开枪射击,并用汽油焚尸灭迹,杀人性质、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极其恶劣,且拒不认罪,应当依法严惩。
另据财新记者了解,赵黎平家人在一审开庭前主动给予李某某家经济补偿,法院准许李家撤回对赵黎平的附带民事诉讼,但认为就赵黎平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而言,被害人谅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证言
消息人士还透露,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出示了侦查人员在枪杀、焚尸、抛物及抓获现场所做的勘验、检查、提取的笔录和相关证人证言,控方认为这些证据确实、充分,能够锁定赵黎平是杀害李某某的凶手。
控方证据显示,2015年3月20日21时许,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指挥中心接到于某电话报案称,在红山区桥北镇高速收费站附近,有一名女子头面部有血、披头散发,该女子将其乘坐的汽车拦下,向其求助,称有人要杀她,后该女子乘人不备将其汽车开走;约20分钟后,该中心又接到一女子电话报警称,在松山区某小区,内蒙古前公安厅长赵黎平持枪要杀她,让快点儿救她;随后自称女子的母亲、姐姐再次重复报警。侦查人员到该小区后,发现地面有血迹,疑为枪击现场,初查后确定报警人为被害人李某某。
3月21日7时许,特警队员发现牌照为蒙A11596的黑色奥迪A6车疑似嫌疑车辆,拦截盘问后,发现车体多处出现刮蹭痕迹,车身有碰撞后留下的痕迹,车门处有零星血迹,驾驶员自称赵黎平。赵黎平被移送至赤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当日,赤峰市公安局指定红山分局管辖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侦查人员提取物证的笔录及照片显示,枪杀现场地面上有可疑血迹、起亚汽车内有多处可疑血迹、焚尸现场提取的石块上有可疑血迹,抛物现场提取的一个汽车脚踏垫、一个汽车灰色座垫、两个汽车灰色靠背垫上有可疑血迹,赵黎平右手拇指、无名指甲末端擦拭物上有可疑血迹及DNA,这些血迹均来自被害人李某某。
证人于某、李某、宋某的书面证言称,案发当晚,李某某在高速路上求救时,追来的奥迪车男子拿着手枪指着证人李某说这是他们的家属,不要管。由于当时天黑,那个男子戴着帽子,三位证人无法辨认出该男子。于某证明,李某某说要杀她的人是原公安厅厅长赵黎平,李某证明,那个女子说要杀他的人是原公安厅厅长姓赵,宋某还用手机录下这段李某某呼救的过程。
侦查人员从李某某被枪杀时的起亚车内提取了证人宋某用手机录制的影音文件,由于当时天黑,只能听清说话声音。声音显示,被害人李某某向证人宋某某等求救,称前公安厅厅长赵黎平要杀她,是因为感情上的事,赵黎平从呼市过来,拿着枪,她头上的伤都是赵黎平用枪打的。
李某某驾驶起亚车逃离后,被逼停至赤峰市松山区百合新城小区一栋家属楼下,后被赶来的奥迪车男子枪杀。目击证人王某乐当时正在小区玩耍,他称一辆白色起亚车从小区北门过来,开到死胡同里车停下,又从小区北门进来一辆黑色奥迪车,停在白车后面。从黑车上下来一个穿迷彩服的男子,手里拿着枪,跑到白车驾驶位旁边,从窗户的位置对着驾驶位开了一枪,但王某乐当时没听到玻璃碎的声音。
另有枪杀现场目击证人王某称,他听到“咣”的一声撞车的声音,紧接着又听见“砰”一声疑似枪响,他跑下楼,看到一男子从白色越野车驾驶室位置拎下一个人,“被拎的人没看清楚是男的还是女的,就看见那个人一动不动”。
财新记者了解,为确定证人王某乐能否在当时环境和位置下看清作案人下车后掏手枪向白色起亚车驾驶员位置开枪射击的动作,侦查人员进行了侦查实验,结果是可以看清。
李某某被枪杀后,其尸体被焚烧,凶手丢弃了作案工具。在焚尸现场,侦查人员在土坡下发现李某某尸体上覆盖大量土和砖块,周围散落建筑垃圾砖垛块,尸体及周围土壤散发有汽油味。警方还在土坡下发现一枚弹头和两枚弹壳,在尸体附近原物提取一个白色尼龙袋。在抛物现场,侦查人员提取有红色血迹附着的迷彩服上衣、迷彩胶鞋、汽车后排座垫、绿色胶面手套,手套内的物品有李某某身份证、姓名赵黎平的火车票一张等。
抛物现场提取的两个红牛饮料瓶表面附着物的DNA、奥迪汽车内侧提取的黑面白里口罩内侧表面附着物,三星黑色手机表面附着物的DNA均来源于赵黎平;抛物现场提取的女士上衣表面附着物检出混合DNA分型,其中包含被害人李某某的DNA分型;抛物现场提取的包裹枪弹的白色塑料薄膜上有一枚手印与赵黎平右手食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此外,侦查人员还从李某某手机中发现她与赵黎平有暧昧内容的通信和通话录音文件,在2014年底的几次通话记录中,李某某发现赵黎平与金姓女子交往并赠与房产等原因,二人激烈争吵,李某某表示要向中央纪委举报赵黎平,向赵黎平索要财物,二人矛盾激化。案发前,李某某与赵黎平多次通话。
控方认为,赵黎平是杀害李某某的唯一凶手。
赵黎平拒不认罪
财新记者了解,赵黎平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案件经过与检方指控的部分事实吻合,但他不承认故意杀害李某某是其所为。
据赵黎平供述,他与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前,俩人关系紧张,因为李某某总是向赵黎平借钱且数目很大,还拿一些事情要挟他,并录下俩人的通话。赵黎平坦陈,李某某凭借两人感情关系,把他折磨得“什么也不是”,等他看清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案发当晚,俩人在约好的地点见面,李某某上车后就向赵黎平借400万元,并称会在网上炒作,给赵黎平制造负面影响,由此激化俩人之间的矛盾。
赵黎平称,双方车辆停在小区后,他下车把李某某驾驶室那侧的车门拽开,拽她下车,但李不愿意,往车里的右侧后方躲,赵黎平就用右手拽李某某的左臂。这时,李某某突然从衣兜里把六四式手枪掏出,赵黎平就和她抢,在抢枪过程中,当时枪在两人中间,走火了,只听李某某大叫一声,觉得枪打到了她身上,但是具体子弹打到什么位置没有看清。
之后,赵黎平从李某某手里把枪拿过来,把她拖放到奥迪车后座上,开车拉着她,想送她去医院。出小区后,赵黎平驾车走到市区一个不认识的地方,看见李某某没动静,感觉她应该死了,在一个村子附近,把她抱到路边土坡下。赵黎平爬到路边土坡上抽烟,越想越气,恨自己对李某某没能把握住,没有能力把俩人之间的矛盾摆平,还恨李某某贪得无厌,为了泄愤,赵黎平抛尸、焚尸。
但在庭审中,赵黎平称这些供述是在侦查人员逼供、诱供、威胁的前提下作出的,法院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一审判决没有采纳赵黎平的辩解。在得知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赵黎平拟写了近万字上诉状,拒不承认判决书内容。
赵黎平称,一审判决书无法形成完整确凿的证据链,自己没有杀害李某某的犯罪动机,一审法院在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且没有证人出庭的情况下,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赵黎平在上诉状中写道:证人李某等三人的证言称,看见作案人40岁左右,操赤峰口音,这与他本人身体特征完全不符,而且三位证人无法辨认谁是作案人;六四式手枪是建档公务用枪,易于追查来源,如果使用,必会暴露持枪人,“我是有经验的老警察,不可能在大庭广众之下冒着被社区监控摄录直接暴露自己的风险而使用该枪。”赵黎平说。
一审判决称赵黎平驾车到乡间便路上将作案时的衣、鞋、车内物品及被害人衣物等抛弃,将两支手枪及子弹包裹后藏匿在土坑内,将车牌更换后逃跑。赵黎平认为,这一认定不实,原因在于,自己并不熟悉当地的地理环境,不可能在夜间找到这些偏僻处,这说明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并不是赵黎平,而是熟悉当地道路及城乡环境的当地人,这和证人李某等人说的作案是操赤峰当地口音相吻合。
办案程序方面,赵黎平则辩称他的13次有罪供述有疲劳审讯、刑讯逼供之嫌。同时辩称,该案中转轮手枪、蒙K车牌、汽油等重要物证都是用分析推理的方法认定为作案证据,这与刑诉法第49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不相符,不能因为侦查技术水平低就降低证据标准。
控辩交锋
不承认杀人也不服死刑判决,赵黎平很快向山西高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二审期间,他更换了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运恒、马俊出庭为其辩护。由于赵黎平及律师均熟谙刑侦实务和辩护技巧,控辩双方的交锋颇具专业性和戏剧性。
开庭前,赵运恒申请目击李某某求救的三名证人和13名办案警察出庭作证,申请法庭调取未随卷移送的审讯录像与笔录、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与赵黎平同监羁押人员的证言等,还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2017年2月22日至23日,山西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同意赵运恒的部分请求,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允许证人李某及两名办案警察出庭。但法院始终没答复是否有必要调取律师申请的其他证据。
赵运恒对财新记者表示,他在庭审中提出三方面辩护意见:一方面,原审判决引用的赵黎平庭前供述有疲劳审讯、所外提审之嫌,审讯期间有多次使用手铐压入其手腕的刑讯行为,依法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赵运恒在法庭上说,侦查人员把赵黎平送入看守所后,又以所外辨认名义将其带到公安局讯问13小时,脱离看守所监管,赵黎平说自己在这一过程中手腕受伤,手腕伤情仍在。
两名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对此解释称,办案过程中,赵黎平接受首次讯问时身体正常,公安机关保证了赵黎平吃饭、上厕所、休息等基本权利,赵黎平在侦查人员出示证据后做了部分有罪供述,侦查人员始终依法讯问赵黎平,没有刑讯逼供。侦查人员还播放了赤峰市公安局办案中心的首次讯问录音录像为证。
侦查人员还称,赵黎平上诉状中提出的2015年3月22日羁押入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时,赵黎平体表检查见左第四、第五掌骨处瘀青,右小腿有陈旧伤,其他未见异常。2016年4月6日羁押入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时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山西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侦查人员不存在采用刑讯或变相刑讯等非法手段取证的行为,赵黎平在侦查阶段所作13次有罪供述取得合法,辨认现场笔录、证人证言收集合法,公安机关对提取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均按规定送检、鉴定,相关证据已附卷并随案移送,对不能提取、无条件提取,不具备鉴定条件,无鉴定结果的证据已作相关说明,不存在伪造、隐匿证据的情况,本案全部证据均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另一方面,赵运恒提出,侦查人员出具的部分关键证据系非法取得,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赵运恒对比证人书面证言并在庭前取证后发现,三名目击证人于某、宋某、李某在案发当晚的原始证言中均一致证实作案人40岁左右、身高一米六到一米六五、赤峰本地口音等,这与赵黎平的体貌特征相去甚远,无法吻合。另据赵运恒介绍,他曾在二审开庭前去赤峰取证并拍摄录像,证人李某坚称案发当晚天黑,无法判断高速路两个车道之外的奥迪车内是否有别人。而二审开庭时,李某出庭作证则称他看到奥迪车上除了下车男子以外没有其他人。
对此,山西高院认为,三名证人对每次询问笔录均核对确认,证人由于认知、记忆、表达等因素,多次作证内容不完全相同,存在补充、修正等情形,符合言词证据的特点,对于修正的证据,李某二审当庭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一致,因此,侦查人员询问合法。
山西高院称,该案中的其他定案证据均经一审举证、质证,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对具备鉴定条件的证据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送检,无证据显示侦查人员存在伪造、隐匿证据的情形。本案全部定案证据均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赵黎平的辩护律师还提出,该案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或本案属于共同作案的可能,控方证据无法证明赵黎平的杀人动机,一审判决以李某某与赵黎平两段电话录音为证据证实赵黎平存在杀人动机,系主观臆断。
据赵运恒分析,排除赵黎平被疲劳审讯、所外提审、刑讯逼供所得的有罪供述后,大量监控镜头和证人甚至追击的警察均证实无法看清奥迪车里有没有另外一人, “退一步说,至少存在赵黎平和第三人共同作案的可能性。根据死刑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死刑案件必须查明有无共同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人的各自地位、作用。”他说。
山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赵黎平在侦查阶段后期及庭审中翻供称犯罪系李某某前男友所为,有直接证据证明赵黎平一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10报警录音、证人宋某手机中的影音文件和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李某某生前多次求救时均陈述赵黎平要枪杀她,从未提及第三人作案,目击证人李某和王某乐也能证明,奥迪车上除了持枪下车的男子外没有其他人。此外,有大量客观证据证明赵黎平与故意杀人事实的关系。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赵黎平具备杀害李某某的犯罪动机,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故意杀人事实系赵黎平所为,不存在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二审庭审结束后第四天,2017年2月27日,山西高院公开宣判,裁定驳回赵黎平上诉、维持原判。彼时,66岁的赵黎平还没来得及一页页签完二审庭审笔录,法院也没要求律师提交书面辩护词,裁判到来之快,令赵黎平颇感意外。
此后,赵黎平案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由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承办。最终,最高法院核准了死刑。2017年5月26日,赵黎平结束了他的一生。
财新记者周淇隽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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