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湖北十堰竹溪县丰溪镇的悲惨事
发生在丰溪的悲惨事,本文系转载,我也是丰溪人。一直以为***的槑呆呆离我很远,可这样看来不说也罢……这绝对是真实的,持怀疑态度者可到下方公布的当时人QQ空间中第一篇日志,相册里还有照片,曾经多么幸福的一个家庭啊!
今天是父亲去世一周年的祭日!我不相信父亲真的去世了,总认为这是他一次长久的远行,可是一天天,一月月终究没有等到父亲的归来。时间过得真快,当我想起他老人家时,那浓浓的父爱仿佛还萦绕在我的身心。每当夜深人静时,我仰望天空,自己的思绪和回忆又飘到了过去的时光。该来的总会来,该走的也终将离我们远去。在在这一年中我内心的愧疚,悲伤别人是永远无法体会的。
农历2011年8月11日,这是一个让我一辈子都无法忘却的日子。那天和今天一样,下着小雨,天很暗。我爸闲置在家,大约上午十点多从街的那头冒雨走来一老一小(后来才知道老人叫邱兴芝,小孩叫蒋涛,是婆孙两)请我爸用摩托车送他们去辽叶村办事,由于雨一直在下,我爸从安全考虑就委婉推辞了。可没过多久她两又来了,在老人再三的央求下老爸才决定送他们。哪知面软心慈的老爸竟然一去不复返了。当日中午11点多派出所的同志通知我们说我老爸出事了。原来在去往辽叶村泗水关大桥东约20米处山上落石被当场砸死,当然婆孙两也同时遇难。当我们赶到现场时,那惨烈的一幕真让人心痛,三人脑浆崩裂,早已停止了呼吸。此情此景谁见了都流泪。事后经过简单处理。让老爸入土为安。
老爸无声的走了,家中的一切都发生了变化,母亲孤苦伶仃无依无靠。一年来,她常常彻夜不眠,精神恍惚,当儿女的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更意想不到的是2012年9月17日收到已故老人的家人上诉法庭的传票,要求赔偿三十多万的损失,这真是雪上加霜。三十多万对于连衣食都没有保障的母亲是无法承受的,家里除了能遮风挡雨的两见房屋外其它一无所有。当然我们能理解已去世老人家的家人,其实我们都是受害者,谁愿意呢?
丰溪镇去往辽叶村的路由于大修水利,多次改道后弯急路险,而且路边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山上也经常出现落石塌方现象。虽然这件事出于偶然,但仔细想想也有必然的联系。政府在兴建水库改道的过程中,如果道路设计合理点,清挖更细致点,检查验收更严格点,也许就不会发生这起惨剧,不会让几个家庭支离破碎。难道这不是政府不作为早成的吗?事情发生后多次请求政府予以解决照顾,可总是推脱不理会,所以在父亲一周年祭日我和妹妹打着横幅在街上伸冤。这种行为虽然有点过激,但希望政府给我们一个公道,给已逝人的亡灵予以告慰!
老爸,你走了,走的不明不白,面对现实我真的无奈,在你祭奠之日我只能求救社会上的好心人为我说说话,为我出谋划策,让大家来主持公道!谢谢所有的好心人!
竹溪县丰溪镇杨巧 76858859 3886836543
原文地址,?ptlang=2052#!app=2&via=QZ.HashRefresh&pos=1348659589 空间相册里还有她们家人的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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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odemao2009 时间:2012-09-28 21: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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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忍大代表 时间:2012-10-09 19:07:04
如有怀疑事件真假的可以联系我,有些照片还没有上传!谢谢大家了99031459
email:you123-2.co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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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太阳不睡 时间:2014-08-29 20:49:21
社保局改判终审判决
事件起因:
2007年9月18日中午,竹溪县民政局开办的天荣社区宾馆职工下班后,一行10多人前往竹溪县蹇坝农家乐就餐,饭后,返回宾馆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中一人------刘金枝死亡,其余均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于事中逃走。
此前,作为国家机关-竹溪县民政局开办的社区宾馆一直违法经营,从未为职工购买过任何保险。
同年,刘金枝丈夫-华建成向湖北省竹溪县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他哪里知道,这个看似简单的工伤(亡)认定,竞要历经八年之久、十多次诉讼啊……
第一回:认定
2008年3月7日,竹溪县社保局出具《溪劳伤决字(2008)第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刘金枝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条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做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第二回:复议
华建成当然不服啊,向十堰社保局申请复议,但十堰社保局对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维持了竹溪县社保局做出的认定。
第三回:一审
2008年6月4日,华建成上诉至竹溪县人民法院,县法院经审理并出具(2008)溪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1.撤销竹溪县社保局做出的溪劳伤决字(2008)第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社保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回:终审
竹溪县天荣社区宾馆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十行终字第2号裁定,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消竹溪县人民法院(2008)溪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发回竹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第五回:一审重审
2009年7月16日,竹溪县人民法院(2009)溪行初字第2号判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事发当天不是法定节假日,第三人天荣宾馆也未放假照常营业,华建成妻子刘金枝等11人从蹇坝村返回是回到天荣宾馆上班,故刘金枝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决撤销竹溪县社保局《溪劳伤决字(2008)第06号》认定书,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回:第二次终审
随后,天荣社区宾馆又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做出(2009)十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为:刘金枝就餐的行为不具备“上下班途中”应综合考虑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三要素,直接推翻一审判决,维持县社保局的认定。
华建成不服啊,那么多职工(包括前堂经理、餐饮部经理)一块儿出去吃饭,吃完饭后又要返回宾馆上班,怎么不是“上班途中“呢?
第七回:检查院抗诉
华建成不服,向检查机关提起申诉,湖北省人民检查院详阅事件经过,同意抗议,并于2012年1月4日作出鄂检行抗(2012)2号行政抗诉书:本案中,刘金枝发生车祸时是在返城的途中,其一行人就餐行为已经结束,且事发当天并非法定节假日,天荣宾馆当天也是照常营业,且当天同行的三位宾馆厨师的证言和江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公正的蹇坝农家乐业主龙明亮的证言均证明车上人员返城的目的是“回宾馆上班”。同时根据宾馆规定,前堂下午上班时间为4点,被害人刘金枝发生车祸时为3点30分左右,完全符合上班所用时间的“合理性”,故刘金枝为上班的目的而在合理时间往返于路途之中符合“上班途中”的条件。其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应当认定为工伤。竹溪县社保局未综合考虑“上下班途中”应具备的合理目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径三要素作出刘金枝之死不能认定为工伤(亡)的决定错误。终审判决对该决定予以维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终于有良知的法官来申张正义了。
第八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重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2鄂行抗字第5号):指令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回:第三次终审
2013年,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发出(2013)鄂十堰中行再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上下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和生活的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定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应综合考虑时间、路经到及目的等因素,应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的三要素。本案中刘金枝到龙坝乡蹇坝村农家乐就餐虽不属于履职行为,但餐后其从就餐地返回城关的目的是为了到竹溪县天荣宾馆上班;刘金枝属于餐饮业从业人员返回的时间也符合餐饮业下午16时左右上班时间;该事故发生地也在返回社区宾馆目的地的线路上。据此,判决:1.撤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十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2.维持竹溪县人民法院(2009)溪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一个中国平民历经7年,数次诉讼,终于为逝者讨回了应有的公道.
然而,更诡秘的是……
第十回:第二次工伤(亡)认定
2014年8月1日,根据终审判决,竹溪县社保局竞然作出与终审法院完全相反的结论(溪人社公不认字[2004]第01号):我局从维护法律权威出发,认为刘金枝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一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条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拒不定为工伤.
天啊,这是对我们法院、检查院的嘲弄吗?这是对我们司法体系的公然践踏吗?
湖北省、市、县三级法院、省检查院都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判决竹溪县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是错误的。
而一个县的社保局却可以再次:“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出发……认为刘金枝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一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条件”?
一个县里的社保局尚可如此,我们国家的司法权威何在?竹溪县社保局“为了维护法律权威”而再次作出与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省检查院截然相反的结论,这是嘲弄我们的司法体系吗?我们的法律权威是要竹溪县社保局来维护,而不是法院、检查院吗?竹溪县社保局,你的用意何在啊?
是什么样不可告人的利益能够让竹溪县社保局的某些人做出能与省、市、县法院、省检查院完全对立的结论啊?
是因为天荣社区宾馆是竹溪县民政局官办的吗?是因为天荣社区宾馆是竹溪县有档次、高大上的宾馆吗?是因为天荣社区宾馆不为职工购买社保、工伤保险吗?是因为竹溪县社保局的某些苍蝇经常在该宾馆吃喝玩乐而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吗?
谁来管管这些苍蝇啊?
竹溪县社保局某些人胡乱利用手中的权力而来抗拒法院、检察院的裁定,比普通民众抗拒执行危害更大。法律赋予法院最终裁决权是推行法治、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对谁都具有拘束力。如果国家机关连法院判决都不尊重,那民众就不得不怀疑他们执法是否公正了?
同时,竹溪县社保局以公权力抗拒法院裁定,直接使法院生效判决地位下降,显然,也直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他们就是这样“维护法律”的吗?
2008年3月,竹溪县社保局认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条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做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时隔6年,竹溪县社保局无视法院、检查院的判决,继续认定:“我局从维护法律权威出发,认为刘金枝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一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条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得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竹溪县社保局在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后,仍作出与原被告撤销的结果内容一样的工伤认定明显也是违法的啊!
至此,权力的傲慢被某些人利用起来在这个人命关天的案子里一揽无遗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要尊重和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只有对国家机关抗拒法院裁决的相关违法责任人予以法律制裁,才能使社会树立起对法律的信心啊!
否则,普通百姓的正义还有谁来维护啊?
实名举报人:华成
联系85 6572 3819
恭候各界正义人士来电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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