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名义拆迁属于违法,法院撤销政府违建拆除决定
009号,身份证号:370831195506221017。
(^口)第030145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的 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 受理后向被告送迗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及同年10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原告赵宗海、委托代理人王卫洲,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峰、 徐茂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3年10月29中止审理,现巳审 理终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十七条;2丨鲁府法发(。(2005) 64号文;3’鲁政字。(2005) 291号文;4泗政发(2007) 25号文;5、泗编。(2007)18号文; 6、济政字(2007)65号文;7、泗政字(2009)127号文;8、《城 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9、《城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通知书》及 回证;10.现场勘验笔录;11.现场勘验图及照片;12.见证人证明; 13.询问调查笔录两份;14.证明3份;15.询问调查说明;16.案 件终结报告;17.案件处理审批表;18.《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 通知书》及回证;19.《城管行政执法催告书》及回证;20^《城 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回证;21.公告;22、光盘视 频;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 上证据为复印件。
2013年4月23日,被告,工作人员巡查发现, 原告在泗河街道西关街所建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 告依职权依法立案,向原告下迗了泗执询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通知书并送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 场勘验笔录,绘制了现场勘验图,以上执法程序由见证人现场见 证。经调查有关人员、泗河街道办事处、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 局,均证实原告所建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 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被告工作人员作了说明,制作了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依法立案审批,作出了泗改字。(2013)第030145 号《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迗。原告在规定期限内 没有自动拆除。被告依法以泗执催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 政执法催告书》予以催告,并送迖原告。经催告,原告仍未自动 拆除,被告依职权下迗了泗执强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政 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予以公告。二、参照《国务院法制 办公室(国法密函〔2000〕13号)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 行为的答复》意见,《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 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 处罚行为。因此,答辩人下迖《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 不需要按行政处罚程序下迗行政决定。三、被告强拆已下迗催告。 综上所述,泗执强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 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 起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2号证据不予认可,视频光盘没有制作人及制作时间,不 是合法证据形式。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没有异议;认为原告证据2 至6项不能证明原告房屋为合法建筑;认为原告证据7、8两项, 巳因原告拆除原房屋而随之作废;认为原告证据9至11项与本案 无关。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 据的法定要求,本院认定为合法有效证据。
1987年建成,1991年办理了泗集建(91)字第 083107090217号集体土地证,2001年办理了泗私字第003894号 房权证,砖木平房,建筑面积为62平方米。2002年之后,加盖了 房屋,该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内,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同日 作出泗执询字。(2013)第030145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询问调查通 知书》,同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同年5 月6日询问调查西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并由西关社区居委会、 泗河街道办事处、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证明,同年5 月9日经案件处理审批,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了泗执改字 第030145号《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同年1 月3日作出泗执催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政执法催告书》, 同年7月10日作出泗执强字。(2013)第030145号《城管行政执 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公告。以上执法文书送达时,原告均 拒绝签字,由泗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见证。另查明,2012年, 原告房屋纳入古城路北、泗河路西片区搬迁改造范围。2012年11 月5日,西关街居委会向赵宗海发出搬迁改造《预备通知》,搬迁 改造相关部门作出了赵宗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产权调换评估价值一览表》、《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等。原告于 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泗执强字。(^2013) 第030145号《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令被告停 止强制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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