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台前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作者:档案局 更新时间:2014-8-28
台前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台前县档案馆的档案收集,确保档案资源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台前县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档案收集,是指县档案馆接收及征集档案(含资料,下同)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档案接收,指县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收存档案的过程;档案征集,指县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的活动。
第五条 列入台前县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台前县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据为己有。
第二章 收集范围
第六条 台前县档案馆接收以下范围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一)台前县委、台前县人大常委会、台前县人民政府、台前县政协形成的档案。
(二)经台前县委、台前县人民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三)经协商同意,代存同级民族宗教团体形成的档案。
(五)破产转制和被非国有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县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资产的形式转让处置的除外)。
(六)属本县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单位形成以主要反映本县某项事业或者建设活动的档案。县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七)本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形成的专业档案。
第七条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本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八条 按照对国家、社会有利和个人自愿原则,收集如下人物的档案:
第九条收集新中国成立前本县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
第十条 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单位和个人形成的以下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永久和长期保管的档案,均列入收集范围:
(一)文书档案。
(二)专门档案。
(三)科技档案。
(四)照片档案。
(五)音像档案。
(六)实物档案。
(七)电子档案。
(八)各单位编辑出版的各种政策法规汇编、图片、文集、志书、年鉴、报刊等资料。
第十一条 收集档案的载体主要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照片、影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实物档案(印章,奖杯、奖状、奖牌、锦旗,名人名家题词、书画,重要活动中的纪念品,徽章、纪念章等)、电子档案及其他载体档案。
第十二条 县档案馆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十三条 县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收集与档案相关资料的范围:
(一)台前县委、台前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出版或编印的文集、志书、年鉴、大事记、组织史、政策法规汇编、重要文件专题汇编等。
(二)各种资料汇编,即反映本区域各项事业发展基本概况资料汇编,各部门的基础数字统计资料汇编等。
(三)历代台前县各类志书。
(四)年代久远的谱牒(族谱、家谱)及反映台前历史的碑帖、拓片等。
(五)台前县各个历史时期编辑出版的历史文献、期刊及各种宣传画册。
(六)其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五条 接收档案单位和档案门类,由县档案局公布。
第三章 收集标准
第十六条 进馆档案应当保持全宗的完整性,一个立档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作为一个整体,不得割裂分散。
第十七条 档案进馆前,立档单位应当按进馆规定整理档案。
(二)专业档案。案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以及县档案局进馆标准。对与其相对应的电子文件的整理,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科技档案。案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以及县档案局进馆标准。对与其相对应的电子文件的整理,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照片档案。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及县档案局有关要求整理编目,应当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音像档案。按照台前县档案局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六)实物档案。按照台前县档案局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七)电子档案。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及县档案局有关要求整理编目,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
(八)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立档单位应当编写全宗指南等编研材料,编制档案目录,随同进馆档案资料一并移交。
(一)全宗指南。依据《全宗指南编制规范》要求编写,打印一式三份并备份电子版,移交进馆。
(二)档案目录。立卷改革前形成的案卷级、文件级目录,立卷改革后形成的归档文件目录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管理系统录入计算机;案卷目录、立卷改革后归档文件目录、纸质与电子载体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第四章 收集方式和时间
第十九条 列入台前县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资料,应当以全宗为单位,按门类有计划分步骤地接收。
第二十条 列入台前县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台前县档案馆移交: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档案接收时间:
1.文书档案、专业档案和科技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如有特殊情况自形成之日起满1年可协商移交;电子文件于形成的次年底前移交;
2.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和实物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如有特殊情况自形成之日起满1年可协商移交。
(二)撤销单位的档案或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县档案局同意,可以提前接收;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县档案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接收时间。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档案的收集时间,可以参照党政机关档案接收时间确定,也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台前县档案馆依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进馆档案资料,填写档案资料交接凭据。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档案资料移交进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按规定移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发布施行。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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